恆春鎮泳池3歲女童溺斃 鎮公所管理員二審改判10月無緩刑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轄下游泳池發生幼童溺斃意外,陳姓管理員一審遭判一年徒刑後,上訴辯稱公職服務逾20年、表現優異且有意賠償,希望獲得緩刑處份,但高雄高分院審酌認爲爲其事後才認罪且態度不足取信,不予緩刑。(資料照片)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轄下游泳池2022年發生3歲女童溺斃案,負責監督救生員的鎮公所陳姓管理員,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他不服上訴,辯稱公職服務逾20年、表現優異且有意賠償,但遭家屬拒絕,因此請求緩刑。高雄高分院改判有期徒刑10月,但認爲其事後才認罪且態度不足取信,不予緩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自2022年3月起擔任鎮公所公有零售市場管理員,綜理公有市場、停車場、游泳池等行政業務,並負責督導救生員。同年8月22日,一名游泳女教練帶3歲女兒到游泳池戲水,自己在另一處成人池指導學員,女童獨自滑向深約92公分的水池溺水。當時僅有郭姓救生員在場,未及時發現,直到其他家長察覺才合力救援,仍不治身亡。
屏東地院認爲,游泳池開放營業時救生員人數不足,陳男未落實監督管理,導致救生員無法及時發現並救助女童,認定其有過失,判刑1年。陳男上訴稱,自民國88年起擔任公務員至今逾26年,記功嘉獎上百次,無前科,並願依同案救生員的和解條件賠償50萬元,但被害人家屬拒絕才沒有達成和解,請求從輕改判並宣告緩刑。
高分院審理認爲,陳男在一審否認犯罪,二審才坦承犯行並表達賠償意願,雖可視爲犯後態度有所轉變,但家屬質疑其真心認錯的程度不足,且始終未取得諒解,加上本案涉及公務員職務疏失致幼童死亡,社會觀感重大,不宜宣告緩刑。不過,考量其無前科及個人工作背景,改判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