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律師在臺打官司!雷丘律師質疑:「不熟臺灣法」怎保障訴訟權?

臺中地方法院13日傳出有大陸籍男子擔任訴訟代理人,中檢認涉有違反律師法之嫌,已主動分案查辦。(中時資料照)

臺中地院13日審理一起臺商、奧地利公司民事糾紛案,庭上卻爆出爭議,一名大陸籍劉姓律師向法官主張以「公司法務」身分擔任訴訟代理人,引發對造臺籍律師當庭抗議,審判長最終未予許可代理,如今中檢已主動分案查辦。對此,知名律師「雷丘律師」指出,該爭議核心在於陸籍律師在臺灣的法律定位與執業資格問題,質疑若不熟悉臺灣法律,如何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益。

雷丘律師今(14)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他表示該事件爭議在於陸籍律師在臺灣擔任訴訟代理人究竟是「素人」身分?還是「律師」身分?他指出,依照《律師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在臺灣所謂的「外國律師」,是指在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的律師,再依照同法第115條規定,外國律師要經過法務部許可才能執業。

雷丘律師解釋,「地區」到底有無包含「大陸地區」,依照同法第117條第2款關於外國律師申請許可執業的限制,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外國4個並列,因此應該可以解釋立法者所稱「外國律師」是包括「大陸地區律師」。

至於陸籍律師爲何不事先申請執業許可?雷丘律師表示,該陸籍律師聲稱以素人身分擔任訴訟代理人,但依照《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爲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只有6種人可以擔任,包含「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現爲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爲訴訟代理人者;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爲訴訟代理人者;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爲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當事人的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雷丘律師直言,如果這位陸籍律師不符合以上6項資格,「審判長就不要許可他代理啊!簡單說,訴訟代理人不熟臺灣法律,又說這樣可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我是不太相信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