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律師當訴訟代理人 中院未準、中檢分案偵辦

蔡昆洲事後在社羣Treads上發文,質疑對造奧地利公司是否堅持「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才讓中國大陸籍律師來臺灣開庭?話題引發熱議。圖/擷取自蔡昆洲Treads

宥博律師蔡昆洲上網貼文,指他當庭反對,對方辯稱「法律又沒禁止」,他質疑中國律師不是臺灣律師,也不是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恐屬違法執業,讓中國律師來臺開庭,嚴重衝擊司法主權及國家安全。

中院表示,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若以非律師擔任代理人,需受僱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並經審判長法官例外許可;劉不具臺灣律師資格,法官未准許受委任,命補正自稱擔任被告公司法務證明。

中院指出,法官透過外交部、駐奧地利代表處送達民事起訴狀給被告,被告具狀並檢附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表明「指定大陸地區人民劉爲送達代收人」及「委任劉爲訴訟代理人」,法官爲釐清劉是否具訴訟代理人資格,發函請原告表示意見,通知劉到庭調查,寄出通知開庭文件雖記載訴訟代理人爲劉,並非已裁準。

中檢昨分案,朝律師法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不得執行職務偵辦。司法院表示,律師法規定「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爲外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的是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的外國律師,以員工身分當訴訟代理人則須有就業事實。

臺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說,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香港或澳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核及承認,準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之相關規定辦理」,港澳律師可依律師法向法務部申請以外國法事務律師身分在臺執業,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無相關規定,大陸律師不能申請。

法務部表示,法律規定訴訟代理人不一定要具備律師資格,有無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應由陸委會釐清。全國律師聯合會指出,大陸律師來臺執行律師業務絕不合法。

移民署說,劉有檢附法庭通知書是合法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