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在臺要擔任訴訟代理人 臺中地院發聲了:審判長當庭未準
臺中地院昨審理1起臺灣公司對奧地利公司提起民事給付貨款訴訟,被告的奧地利公司委任不具臺灣律師資格的大陸籍劉姓男子擔任訴訟代理人,遭原告律師蔡昆洲當庭抗議,質疑違法;臺中地院表示,審判長當庭未許可劉男代理,並命其補正資料,昨未進入審理程序。
律師蔡昆洲在社羣Treads上發文揭露,表示「在臺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他當庭反對,對方卻辯稱「法律又沒禁止。」
蔡指出,律師法規定在臺灣執行律師業務必須具備臺灣律師資格;外國律師須經許可,且不得代理適用臺灣法律的訴訟。中國籍律師既不是臺灣律師,也不是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直接在法院代理,恐已屬違法執業。
蔡說,對造奧地利公司與其中國律師是否堅持「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才讓中國律師來臺灣開庭。他認爲,這種立場,等同否認我國法律與制度的獨立性,嚴重衝擊司法主權,若開先例讓境外人士繞過資格審查進入我國司法體系,不只侵蝕本土律師專業,更威脅司法安全與國家安全。
臺中地院表示,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爲之,如不具律師資格之人,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爲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亦例外可受任爲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此爲「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爲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2條第3款所明定。
中院說,該民事訴訟被告爲奧地利公司,具狀委任無臺灣律師資格的大陸地區人民劉O芳爲訴訟代理人,劉O芳並於中院昨13日第一次言詞辯論開庭時,表明自己以受僱於被告的法務身分擔任訴訟代理人。
中院表示,劉O芳無臺灣律師資格,且未能提出相關佐證,該案審判長未許可其代理,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且命劉O芳補正資料,該案昨天並未進行訴訟審理程序。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