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縣法院:訴訟開庭不應訴 不良後果要自擔

近日,金塔縣法院受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張某起訴要求被告王某給付其材料款和違約金等費用共計16000元。

在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法院立案庭按照程序規定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但在開庭時,原告未按傳票規定的時間到庭參加訴訟。眼見原定的開庭時間已到,但經案件承辦人多次撥打電話均無法和原告張某取得聯繫,在原定開庭時間的基礎上等待一個半小時後張某依舊未現身,於是法庭將經過記錄在卷,並由按時到庭參加訴訟的被告簽字進行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的規定,法庭當庭作出該案按原告張某撤訴處理的裁定。結案後,原告張某又重新提起訴訟,其不僅重複繳納了訴訟費,還導致法院的文書送達和開庭審理等工作也不得不重新進行。張某在訴訟中不到庭的行爲不僅損害了自身利益,更是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司法資源。

在此提醒廣大羣衆:要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健全法治思維,在依法行使自身權利、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積極配合法院工作,杜絕司法資源浪費。(王新玲)

來源:金塔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