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過面談就要辦理同婚 臺、陸2男提行政訴訟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外觀。中時資料照片

臺灣楊姓男子與婁姓大陸男子想在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所函告2人應先依規定通過面談,再來辦理結婚登記,他們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2人未經面談通過,其訴請逕爲辦理結婚登記,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楊姓男子與婁姓大陸男子2023年3月17日檢附結婚登記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結婚書約等資料,向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對方函知2人向移民署洽辦相關作業並取得蓋有「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戳章之入出境許可證及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後,再行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2人不服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本件辦理結婚登記之「障礙」,並不是戶政事務所拒絕適用同婚相關法律,而是對方堅持2人依法需先通過境管面談審查後,方可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兩岸條例規定之立法理由明白宣示係爲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加以限制,足見對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之邊境管制,因牽涉國家主權行使而具高度政治性。

再衡酌本件牽涉已經在臺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人民結婚後逕行申請結婚登記,個案情節與先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國(如美國)結婚後再來臺申請結婚登記之前例,其基礎事實尚有差異,本件無從比附援引,戶政事務所請2人先依兩岸條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規定通過面談,於法仍難認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