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兒童致死罪最高死刑? 法務部廣納意見擬增訂「不得假釋」

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發全臺對社福議題高度關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2)日舉辦「迴應民意,虐童刑責法制總檢討」公聽會;根據法務部的書面報告表示,對「凌虐致兒童死亡」之行爲是否修法提高刑度達死刑,將廣納各界意見持續研議修法方向。 (本報資料照片)

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發全臺對社福議題高度關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2)日舉辦「迴應民意,虐童刑責法制總檢討」公聽會;根據法務部的書面報告表示,對「凌虐致兒童死亡」之行爲是否修法提高刑度達死刑,將廣納各界意見持續研議修法方向,同時部研議針對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的規定。

法務部書面報告表示,近來兒虐案件層出不窮,法務部同感痛心與不捨,也強烈譴責施虐之人,身爲國家法務部門,加強兒虐防制,捍衛兒少生存權益,法務部責無旁貸,會持續與各政府部門共同精進,落實執法以遏止兒少凌虐事件再次發生。

針對「凌虐致兒童死亡」之行爲是否修法提高刑度達死刑,法務部認爲,對於故意犯凌虐且殺害兒童之個案,依《刑法》第286條第1項「凌虐兒少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重可判處死刑。

法務部指出,目前司法實務對於涉及凌虐兒少且發生死亡結果的個案中,已有判處 「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確定的事例,但對「凌虐兒少致死罪」是否增訂死刑之法定刑,各界意見不一,法務部均極爲重視,現已蒐集我國實務見解及相關外國立法例,將通盤檢討相關各罪規定,儘速評估及研議修法方向。

至於假釋規定,法務部說明,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均從嚴審覈假釋,假釋與否是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可能性,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自不許假釋。

法務部說,將研議針對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規定按假釋之審查,同時研議針對特定罪名或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增設不得假釋條款,並廣納各界意見,持續推動修法。

針對虐兒刑度提升至死刑,司法院所提的書面報告認爲,「幼童凌虐致死罪」本質上爲加重結果犯, 就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爲過失行爲所致,並非基於行爲人直接故意行爲而來,顯非屬憲判所指「情節最爲嚴重之犯罪」,自不得判處死刑,則如欲提升「幼童凌虐致死罪」最高法定刑爲「死刑」,是否符合前揭憲判意旨,自不無疑義。

司法院認爲,如將 「幼童凌虐致死罪」之最重法定刑提高至死刑,搭配《刑法》第286條第5項之加重其刑,其法定刑將重於《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但殺人罪之罪質理論上較重於「幼童凌虐致死罪」,如此一來將產生體系失衡之現象。

司法院舉例,例如行爲人提升虐童犯意至殺人犯意時,則依殺人罪論處,然依殺人罪論處之結果, 其反而可處較輕之刑罰,自非合理,因此行爲人施虐犯意提升爲殺人故意時,即應依殺人罪論處,而殺人罪之最高法定刑即爲「死刑」,當可作爲量處死刑之依據,但「幼童凌虐致死罪」有無修法之必要,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立法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