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萬人挺「虐童致死者最重判死」 法務部不採納網友怒了

圖爲10日「終結兒虐 陪你長大」護兒集會行動,民衆高舉標語呼籲兒虐零容忍,提出加重刑責等訴求。(示意圖/資料照/範揚光攝)

1歲多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發全臺關注。有民衆於公共政策平臺上提案盼增加「虐童致死者,應處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死刑」,並獲得逾13萬人連署。根據該平臺上顯示法務部在16日正式迴應,「建議案不予採納」,並說明原因;但網友對此感到不滿,紛紛留言表示「完全無法接受這樣的回覆,是在開玩笑吧」、「殺人、虐童爲什麼有機會教化,受害者卻沒有重生的機會?」

民衆在公共政策平臺上提議指出,爲保障兒童身心安全,提議增加虐童者刑責,提議一爲刑法271條(殺人罪),增設虐童致死者,應處無期徒刑並且不得假釋或死刑;提議二爲刑法286條(妨害幼童身心健全發育罪),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妨害幼童身心健全發育罪者,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該提議獲超過13萬8995人連署,在3月16日通過成案,依規定,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主則機關法務部須於2個月內(5月16日前)完成具體迴應。

根據該平臺上法務部迴應建議案,「不予採納」。針對提議一,法務部說明,提議所指有期徒刑刑度已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且現行刑法第286條第3項、第4項對凌虐兒少致死行爲最重爲無期徒刑;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建議不另於第271條殺人罪重複規範。現行刑事法律已無唯一死刑之刑責規定,俾使審判機關有適度裁量空間,提議建議處罰「意圖滅證」且處唯一死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仍須斟酌。又刑法第165條已對湮滅證據行爲定有刑責,並非不予處罰。是否尚有增訂需求,亦須斟酌。

至於提議二,法務部迴應,提議所指第286條第2項刑度,已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提議提高現行第286條第1項、第2項刑度,須與同條第3項、第4項並予考量。現行對於凌虐之定義,其犯罪手法上不限於強暴、脅迫而已,其他一切非人道之手法均屬之,「傷害」行爲僅屬積極凌虐之其中一種行爲樣態而已。在行爲人施以凌虐但未成傷之情形,即處以提議之10年以上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恐與憲法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不符。

另外,法務部也強調,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均從嚴假釋審覈。假釋與否,是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可能性,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自得不許假釋。對於是否修正假釋相關規定,針對特定罪名或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條款,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相關修法,以捍衛被害人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

然而,在法務部迴應該提議案後,有不少網友紛紛涌入公共政策平臺留言,不少人對此表示「臺灣就是縱容這些虐童犯」、「一條人命就這樣沒了,還有什麼不予採納?」「保護犯人的比例原則真棒,犯人的人權比受害者更重要」、「人死了,心也死了」、「十分心寒」、「請司法重視兒少被虐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