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協調機制」緩衝恐惹議

勞動部今預告職安法修正草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記者葉冠妤/攝影

去年底的北分署吳姓公務員之死,促使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補破網,勞動部今預告修正草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通報機制等,而當霸凌者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更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導入外部調查,調查成立也會對最高負責人開罰1到100萬元。而這次草案最大突破性,是不再僅以「持續性」作爲霸凌認定要件,若言行情節重大,一次性也可採認。

此外,條文也明訂,當申訴事件展開調查,申訴人若有意願,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但遭質疑協調機制,恐怕反而引起「搓湯圓」、「喬事」疑慮。

對此,職安署署長鄒子廉解釋,因職場霸凌樣態多元,且情節輕重不一,當申訴人提出申訴,協調機制只是讓申訴人先做一些理解,考量是否進入調查程序,但若申訴人認爲要繼續調查,就以申訴人意願爲主。

鄒子廉說明,這次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以被害人保護角度出發,並強化落實僱主防治義務,總共有3條文、4重點,包括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僱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不同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強化內部申訴、協調或調查及處理機制,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明定通報機制及被申訴人爲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外部提起申訴的處理機制及相關罰則等。

關於職場霸凌定義,條文敘明當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言詞或行爲,導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

鄒子廉說,過去多以「持續性」作爲職場霸凌的認定要件,專章原則上仍以持續性爲優先,但針對重大情節言行,則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

草案也依照事業單位規模規範不同的防治措施,勞工人數10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勞工人數30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強化申訴機制部分,鄒子廉說,當僱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接獲申訴時也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登錄,除讓主管機關掌握資料、降低吃案可能性,也可進場給予事業單位行政指導,保護申訴者權益。當申訴人不服調查結果,則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會再請事業單位重新調查。

此外,當霸凌行爲人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勞工也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鄒子廉說,若負責人霸凌行爲成立,最高負責人可被開罰1到100萬元。

其餘罰則事項包括,僱主接獲申訴後未處理或對申訴人有不利對待,可開罰3萬到75萬元;僱主未通報或未採取防治措施,經通知仍未限期改善就開罰3萬到75萬元。而勞工可在遭受職場霸凌行爲終了時起算3年內申訴,若霸凌事件發生於在職期間,也可在離職日起算1年內提起申訴。

鄒子廉表示,相關執行細節將授權子法訂定,包括調查小組必須有1/2外部委員參與、調查時程爲2+1個月等。草案預告至4月11日止,近日也會邀集僱主、勞工團體研商草案內容,盼5月前、6月初送至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