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掛腳踏車把手飄落 駕駛挨罰1.2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去年5月開車行經臺86線西向東處,因一枚口罩從後車斗的腳踏車把手飄落,被民衆檢舉,導致挨罰1萬2000元。雖然阿輝認爲處罰過重、有違比例原則,但未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採信,日前被判敗訴。
▲阿輝因爲「一枚口罩」挨罰1萬2000元。(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2025年3月駕駛一輛自用小貨車行經臺86線西向東處,因有「所載貨物掉落(高、快速公路)」的違規行爲,被民衆檢舉,事後挨罰1萬2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輝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掉落的口罩是乘客的隨身物品,並非駕駛裝載或運送的貨物,而且那只是一枚口罩,對交通安全危險性極低,原處分顯然處罰過重,有違比例原則。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相關採證影像,發現口罩原本是懸掛於後方車斗載運的腳踏車把手上,後來從把手脫落,纔會飛起掉落地面,可見掉落的口罩確實屬於車輛所載運之物品無誤。
法官指出,縱使掉落的物品是一枚口罩,仍有可能阻礙其他駕駛人的視線,甚至造成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依法開罰,符合裁量基準表所列的裁量標準,沒有明顯逾越裁量基準或裁量濫用、怠爲裁量等情形。
最終,法官認定阿輝的主張爲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