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聲請罷免投票 北高行駁回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被羈押,無法參與今日罷免投票,柯委請律師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要求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臺北看守所應准予他以適當方式完成立委羅智強罷免案的投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裁定駁回聲請,律師提抗告。
臺中市長盧秀燕說,如果一個人投票權沒有被剝奪,國家要如何提供投票權?這是很重要的憲政問題。國民黨副主席連勝文指出,國民黨黨工、幹部一個個被抄,柯文哲還不能出來投票,「他們就是怕柯文哲出來投票變成南非前總統曼德拉」。
柯律師主張,柯因另案羈押於看守所,人身自由受限,無法至指定投票所投立委羅智強罷免案,導致他無法實現投票權,爲避免勝訴後因投票時間結束而無法實現,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北市選委會、臺北看守所以適當方法讓他完成投票。
律師指出,柯文哲願意遵循法院裁定的方式,以最便於北市選委會、臺北看守所執行行政任務的方式投票,降低選務負擔,併兼顧保障受羈押之人的投票權,並舉戒護投票、監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三種適當方式。
律師說,以通訊投票爲替代方案,北市選委會可將選票經看守所轉交給柯文哲,由柯完成投票封緘後,再由看守所交付給北市選委會的選務人員投入票匭,確立人身自由遭剝奪的國民也有參與投票權利。
北高行認爲,依選罷法規定的選舉制度,是在公衆得見聞的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衆監督選務,兼有保障選舉權人投票與不投票自由的效應,並使前往投票所的選舉人可在無顧忌的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選罷法明定,選舉人原則應「在籍投票」、「親自投票」,受羈押的選舉權人應如何、以何種程序保障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屬於立法通盤考量的裁量範疇,法院無法讓柯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
裁定指出,至於戒護投票,依羈押法全文沒有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戒護過嚴侵害受羈押人的人格權,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損及公益,法院也無法形成柯文哲在本訴勝訴可能性高的心證。
北高行認爲,若柯文哲事後本訴敗訴,但他已藉由假處分案達成投票目的,本訴裁判失其意義,且柯本訴若敗訴,則會導致選舉無效的情形,同一投票所的其他選舉權人甚至有可能重新投票,經衡量後准許柯假處分案,影響選舉結果公益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許聲請所生的個人損害,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