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案法庭拒直播?網舉美聯邦訴訟條例打臉:騙人不懂

司法偵辦審理柯文哲案,被各界質疑不公開透明,爭議不斷,甚至衝擊司法公信力。(示意圖/資料照)

司法審理柯文哲京華城案,檢方筆錄不精確等爭議甚多,引發法庭直播討論。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質疑,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就有提到要直播,因此法庭直播根本不是問題,但民衆黨立委黃國昌提出來,就變成問題?網友更舉出美國《聯邦訴訟條例》,打臉主張不能直播的論調。

民衆黨推法院開庭時需直播,《NOWnews今日新聞》報導提到,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11日立法院公聽會發言時說,這已經變成政黨惡鬥,但法庭直播已經是世界趨勢,不應該改變立場,法律人不應該跟社會脫節,法律人太迷信德國、日本的落伍制度,南非在2013年就已經有法庭直播,印尼也有法庭直播,臺灣憑什麼要輸給這些國家?立法院過去沒有直播,大家也都很害怕,現在推動全程直播,大家也都沒有再說什麼。

PTT近日有網友PO出爆卦文「揭開反法庭直播者的謊言!」他看了反法庭直播者振振有詞拿出來的條文,也就是《聯邦訴訟條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53條,條文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a statute or these rules, 第一句就寫「除非另有法令規定,否則司法流程禁止轉播」,那麼有沒有另外的法令規定呢?是有的!

該網友指出,美國法院制定了一個《轉播條例》(Audio Streaming Pilot),規定說「合乎公衆利益」的法庭狀況可以轉播:1.對公衆產生衝擊的訴案,2.攸關公衆健康與安全的訴案,3.牽扯民權的訴案,4.牽扯進政府當局的訴案,5.引發媒體關注的訴案。以上5點都是可以聲請直播的案例,所以那些人拿着《聯邦訴訟條例》第53條出來說話,完全是騙人不懂的說法。

鄉民表示「黨不喜歡粗暴的打臉」、「黨:沒看到,臺灣有臺灣的玩法」、「強尼戴普就有直播了,當別人都北七嗎」、「問就是涉及黨的利益」。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