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駁回 ! 前綠委陳歐珀遭收押禁見2個月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左)遭控任內收受聯興國際物流公司賄款,協助護航推動《商港法》修法,陳歐珀移送北檢覆訊,遭檢方聲請羈押。(中時資料照片,黃世麒攝)

前民進黨立委陳歐珀遭檢舉自2016年立委任內起,5年收受聯興國際物流公司賄賂,推動《商港法》修法並提案護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檢方聲押禁見陳歐珀,臺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他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駁回,陳歐珀6月4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確定。

高院認爲,北院以陳歐珀涉犯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伴隨高度逃亡風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及滅證之虞,且本案尚有相關犯罪事實及涉案人士待調查,又無其他侵害更小手段得以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裁定羈押禁見,核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提起抗告主張其不符合羈押要件、原裁定理由不備云云,均不可採。本件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裁定認爲,陳否認犯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及串供之虞,另他涉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趨吉避凶爲人之本性,本伴隨有高度逃亡之虞,且觀諸卷存出入境紀錄,確實較爲頻繁,有相當理由足認他有逃亡之虞。

法官審酌陳所犯罪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復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本案若僅命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予以羈押之原因及必要,6 月4 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