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律師頻遭羞辱、威脅 臺北律師公會迴應了
司法院
近來包括男童「剴剴」遭保母姊妹凌虐致死案在內的多起社會矚目民事、刑事案件的律師,頻遭外界不理性人士以言詞、文字加以攻擊、羞辱,甚至威脅,臺北律師公會30日發表聲明,強調律師本於被告利益提供實質有效之訴訟協助,爲律師的價值與使命,籲請民衆理性瞭解訴訟制度及律師職責,避免以言詞、文字對辯護律師及其家人進行攻擊、羞辱甚至威脅。北律支持所有會員依法行使律師職務之權利,以實現律師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之使命。
北律表示,當事人有選任律師之權利,無論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都是如此。且《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刑事訴訟即以在正當法律程序下的發現真實爲制度核心,作爲追訴方檢察機關爲國家公權力代表,擁有豐富的國家資源以蒐羅對被告不利之證據,
反觀被告不僅欠缺資源及權力,也對法律程序陌生,所以現代法律制度設計辯護律師角色以保障被告受律師有效協助,故刑事辯護律師本於其使命,爲被告蒐集有利之證據、研擬有利被告之訴訟策略、在法庭上表示對被告有利之主張,爲律師執行職務之職責,以期在理性謹慎之審理過程中,由檢辯雙方提出所有事實及量刑因素,再由法官(含國民法官)在聽取檢辯雙方之陳述及主張後,本於公正及充分了解案情及犯罪形成的各項因素後,依個案之各別情形,而爲最恰當的認事用法,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及最適當的刑度。
北律強調,任何人均有權利委請律師,而律師的職責在於恪守律師倫理並爭取當事人權益。在於使審判者於個案中不會忽略任何應考量事實及因素,讓當事人獲得正確及適得其所的判決結果。因此律師基於自治自律之獨立性精神,以保障人權、捍衛制度所展現之訴訟行爲,實不應受到謾罵、羞辱與威脅。
北律認爲,民主法治得來不易,健全訴訟制度與確保公平審判,是維繫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石。律師本於被告利益提供實質有效之訴訟協助,乃律師自始的存在之價值與使命。北律冀望民衆理性瞭解訴訟制度及律師職責,避免以言詞、文字對辯護律師及其家人進行攻擊、羞辱甚至威脅。北律支持所有會員依法行使律師職務之權利,以實現律師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之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