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前潑8.5公升汽油燒死友人 二審仍逃死判無期
雲林縣黃姓男子2023年間在警局前潑汽油燒死友人,二審駁回上訴,唯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資料照片)
雲林縣黃姓男子不滿友人杜姓男子把他當「細漢」使喚,2023年7月24日約杜男在南屯區臺中市警四分局前碰面,朝杜男潑8.5公升的汽油縱火造成杜男嚴重燒傷慘死。臺中地院國民法庭一審依殺人罪判處黃男無期徒刑;二審今天(27日)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檢警調查,30歲黃男2023年7月24日原本要載母親就醫,杜男因黃介紹弟弟爲死者進行紋身服務,弟弟是否已完成紋身工作,認爲死者與弟弟敘述不一,黃認爲杜挑撥他們兄弟感情,杜即因此把他叫到臺中第四分局大門口談判,黃一下車就朝杜潑8.5公升汽油引燃,害杜嚴重燒燙傷慘死。
檢察官在國民法官審理時也出示杜男當下受傷照片,可見他遇害痛苦抱頭赤裸坐在地上,皮膚被燒到猶如披掛身上垂落的一張破布,痛斥黃男行爲簡直殘虐,還在警局前縱火,目無法紀到了極點,鑑定認爲黃有反社會、邊緣性人格,欠缺減刑因子,建請法院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臺中地院國民法庭審酌,黃與死者是朋友關係,無任何恩怨,卻在與死者理論與談判時,預備火柴、汽油與點火棒,在與死者會面時,朝死者潑灑汽油,且於口角爭執中,點燃火柴縱火,燒死對方。最終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該案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