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辯攻防! 陳政谷聲請無條件釋放 遭臺中高分院駁回 仍戴電子腳環監控

臺中地檢署偵辦九州博弈集團,起訴總裁陳政谷涉洗錢438億元,陳拒付3.5億元天價交保金,至6月17日羈押期滿獲釋放,需戴電子腳環監控;檢方、陳政谷均不服抗告,檢方主張還得命不得離開住所、交付護照,陳則認爲自己羈押期滿「應無條件釋放」,臺中高分院認均無理由駁回。

臺中地院指出,陳政谷覓保無着,經合議庭評議考量陳已戴科技監控設備,且斟酌其先前具保在外都有遵期至警局報到,參酌檢辯意見,6月17日羈押期屆滿予以交保。

合議庭並限制陳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接觸或騷擾,並應於每週ㄧ、三、六早上8點至10點向南屯派出所報到1次,施以科技監控電子腳鐐。

臺中地檢署不服抗告,主張陳未依期到案做筆錄,反而在高雄被拘提,且本案犯罪所得達438億元,陳也透過同案被告徐培菁洽詢買空巴私人飛機,可見資歷雄厚,隨時有逃亡可能,原裁定沒命他非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需交付護照、應遠離機場及港口海岸線,防逃強度不足。

陳政谷同樣抗告,反控檢方舉證不足,自己於一審羈押期限至6月17日屆滿,中院本應釋放、不得再命他定期報到、接受科技監控。陳也控訴,中院在6月17日裁定生效前,16日就先核發科技監控命令書,命他戴電子腳環,顯然違法,且自己羈押期滿,依法應「無條件釋放。」

臺中高分院查,陳政谷涉犯並非5年以上重罪,一審命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等,已斟酌人權及公益,並無違法;另一審16日裁定於17日送達臺中看守所由陳簽收而生效力,就算尚未確定,亦得行使。

臺中高分院指出,陳政谷6月17日簽署同意接受科技監控,安裝日期爲6月17日,可見並無違法,認定檢察官、陳政谷抗告均無理由,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

陳政谷。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