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喊冤無故遭警攔停 法官認行政程序不合法撤單
穆姓板模工去年1月間騎機車,經臺南永康區復興與裕永路口停等紅燈,警方以警用小電腦發現車主爲女性,將他攔下盤查後酒測,酒測值達每公升0.22毫克,且駕照已因酒駕遭吊扣而挨罰,他質疑攔查程序有瑕疵提訴訟,法官也對員警何以具體判斷其駕駛行爲易生危害有疑,撤銷原處分。
案經警方制單舉發,臺南市府交通局認爲穆男有「10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2次」;「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機車」等違規行爲,分別裁處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及公佈姓名、照片,以及罰鍰2萬40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穆不服提起訴訟。
他說,案發當日,僅早上喝米酒至9時止就沒再喝酒,也不敢駕車。過了7至8小時後,認爲酒精濃度已退,人清醒才騎車。
他也說,他騎車至該地點當下,並無交通違規,與羣衆一起停紅燈,因他是停紅燈的最後一輛機車,無故遭警員以車牌登記爲女子所有爲由攔檢,經查機車爲配偶所有並無犯法。隨後,警員另稱他行車搖曳。
他強調,依據警員密錄器影像,他並無行車搖曳,也無車速異常,臉部因爲板模工而黝黑,也無面色潮紅,警員以誘導方式稱他有啤酒味,再度盤查施以酒測。他質疑警方攔查程序有瑕疵,已侵害人民權益。
交通局指出,警員巡邏時,見穆男駕駛機車行車搖曳不定,顯有酒駕之嫌,所以於停等紅燈時,以警用電腦查詢,發現車主爲女性,纔將他攔停,攔停後詢問車主爲何人,穆男回答妻子所有。後續盤查過程中,警員發現他談吐有酒氣,才請配合呼氣酒測超標,且他駕照已遭酒駕吊扣,依法裁處無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依舉發警員答辯書及警員於法庭訊問時陳明,穆男行車方面除臉紅,並無其他違規行爲,證明警員當時並未發現穆男駕駛行爲有何具體得判斷易生危害情事,否則豈會以車主性別不同作爲攔停理由?
法官也說,穆男遭攔停當下密錄器,經勘驗後所擷取臉部影像,僅見其臉部黝黑,並無明顯泛紅或局部潮紅,警員依此判斷該機車爲易生危害交通工具,因與客觀事證不合。且穆男前行跟車、聽從警員指示攔停過程中對車輛操控力,並無異常易生危害情事。
因此,法官認警員攔停、酒測程序均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而不合法,原處分應予以撤銷。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警員攔停、酒測程序均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而不合法,原處分應予以撤銷。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