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騎機車小改裝噴3000元 騎士喊冤!法院認定:號牌不能辨識

夜騎機車小改裝噴3000元,騎士喊冤!法院認定:號牌不能辨識,維持原裁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男子阿晨(化名)因在機車號牌上方自行加裝過亮燈具,遭警方認定「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識號牌」,開罰3000元並要求改正。阿晨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他主張僅是夜間角度與反光問題,並非刻意遮蔽號牌,但法院勘驗採證影片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阿晨某晚間10時許,騎機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與博愛一路口時,遭警方攔查舉發。員警發現其機車後方號牌燈光異常明亮,光束集中,導致車輛行進間從正常平行視角無法清楚辨識車牌號碼,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開單。

交通局作出裁決,處以3000元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阿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條文主要針對遮蔽、塗抹或變造號牌行爲,其車輛號牌並未遭遮擋,只是因夜間收光、距離及角度問題才顯得不清楚,甚至連旁邊計程車號牌在相同環境下也難以辨識,認爲警方舉發不合理,請求撤銷處分。

不過法院審理後指出,號牌制度的目的不僅在於車籍管理,更重要的是在交通違規或事故發生時,能即時辨識車輛身分,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號牌必須在「車輛行進中」,於正常視力、光線、距離與角度下,仍能清楚辨識,才符合法規要求。

法院當庭勘驗警方採證影片發現,阿晨機車行進時,號牌因上方燈光過亮產生反光,無法清楚辨識;即便停等紅燈時,號牌中央仍因光線集中而顯得模糊。影片也顯示,該燈具爲阿晨自行加裝,並非原廠設計,且阿晨於現場詢問時亦坦承燈具是自己安裝。

法院認爲,阿晨自行加裝之號牌燈,其亮度與位置已影響後方用路人對號牌的辨識,構成「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的違規情形,警方舉發與交通局裁罰均有法令依據。法院指出,交通局已依裁罰基準表,在法定範圍內裁處3000元,並要求改正,並無裁量不當情形。因次,判決阿晨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