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韓國竟是與前妻同住 還生了個孩子!悲情女怒離渣夫

回韓國竟是與前妻同住,還生了個孩子!悲情女怒離渣夫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韓國籍男子阿國(均化名)在1997年結婚,不料,2008年阿國因在臺無法工作,不僅終日喝酒、賭博,還向朋友借錢,雙方因此常吵架,阿國說要回韓國後就突然離家,自此就無法聯繫,後來得知阿國與前妻同住,還育有一名小孩。小萱不滿阿國所爲,婚姻已生嚴重破綻,難以繼續維持,憤而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婚姻系以配偶雙方感情爲基礎,以共同生活爲目的,彼此應互信、相互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且無複合之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阿國在2008年出境後就未曾返臺,可知阿國離家後,確實未曾回來與小萱同住,而且阿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也沒有提出書狀答辯,堪認小萱的主張爲真實。

法官考量, 小萱表示,她不想要去找阿國,因爲不知道阿國韓國的家在哪裡,而且阿國現在也已經與前妻共同生活。她也沒有理由去找阿國,事情已經經過16年了,阿國未曾回來處理雙方的關係,這讓她很生氣,她只請求判決離婚,不想要她的身分證上面留有阿國的名字。

法官審酌,阿國無故離家並出境後,迄今已逾16年未與小萱共同生活,夫妻關係有名無實,雙方也都無維持婚姻意願,婚姻已有嚴重破綻,無法繼續維持,雙方共同生活顯已難圓滿,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可歸責於阿國。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訴請判決離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