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呂錦茹羈押禁見 律師火速遞狀聲請看守所律見

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白衣者)出庭應訊。(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地檢署偵辦罷免立委吳思瑤、吳沛憶提議書僞造案,聲押禁見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臺北地院今天(25日)重開羈押庭後,裁定黃呂錦茹羈押禁見。不過,法官諭知裁定理由花超過10分鐘,她的律師在宣示裁定前已經做好準備,遞狀聲請看守所律見。

黃呂錦茹遭檢方聲押後,獲無保請回,是因北院法官認爲,檢察官羈押卷內並無任何供述證據或客觀證據,可以認定黃呂錦茹有經手提議人名冊的事實,無法僅因黃呂錦茹身爲國民黨臺北市黨部的最高層,就推論她同意或指示僞造提議人名冊。

北院法官認爲,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資料,也無法認定黃呂錦茹與同案被告有共同僞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犯罪嫌疑,因此黃呂錦茹的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聲請羈押,裁定駁回,黃呂錦茹獲得釋放。

檢方不服提抗告,高院由審判長吳麗英、陪席法官陳麗芬、受命法官陳銘壎組合議庭審理後認爲,北院雖以黃呂錦茹罪嫌不足,而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但這與卷內同案被告、相關證人之供證等不符合。

高院合議庭認爲,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黨員名冊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綜合勾稽後,所呈現黃呂錦茹對本案犯罪事實有相當程度參與,她是否罪嫌不足,尚有研求餘地。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北院裁定未詳細審酌卷內相關事證,爲有理由,原裁定既有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裁定撤銷發回更爲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