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座乘客安全帶「假動作」 想翻盤卻失敗!3000元罰單吞了

系安全帶是用路安全的基本規範,卻仍有駕駛心存僥倖挑戰法律。高雄一名女子小萱(化名),因後座乘客未系妥安全帶,遭國道警攔查開罰3000元。小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乘客只是確認安全帶是否扣好」,並無違規。但法院勘驗警方執勤影像,發現乘客的安全帶插梢並未插入釦環,認定確實屬實,最終判決駁回小萱之訴。

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在今(2025)年1月某日晚間7時許,當時小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76.5公里路段。國道警察發現後座乘客有異狀,攔查時立即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裁罰3000元。小萱不服,認爲警方誤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處。

小萱辯稱,當時後座乘客胸前與腰間都掛着安全帶,影片中出現的「扣下動作」,只是爲了再次確認有無系妥,不能視爲違規。她強調警方未能提出明確證據,卻逕自開罰,認爲處分不當。

然而,被告高雄區監理所則指出,警方提供的蒐證影片清楚可見,後座乘客右手緊握安全帶,插梢明顯未插入釦環,顯然違反「依規定系安全帶」的要求。再加上執勤員警在現場提醒「快點快點,安全帶要系進去」,也側面印證當下確實未系妥。

法院審酌,交通違規的判定屬員警日常勤務,具高度專業與注意義務,無從憑空捏造。從影片觀察,乘客的確有「扣下安全帶」的動作,若原本已係妥,根本不會出現重新插入的行爲。警方的現場報告與影像相互印證,足以採信,認定違規事實明確。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若未依規定系安全帶,駕駛人即須受罰。法院認爲監理所開罰3000元,依法有據,也未逾越裁量範圍。因此,小萱的訴訟被判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