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突呼吸困難 爲救命急闖紅燈!運匠吞罰單獲翻案

女乘客突呼吸困難 爲救命急闖紅燈!運匠吞罰單獲翻案成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市一名計程車司機阿國(化名),去年9月間駕駛計程車行經永康區中華路與大橋三街口,遭科技執法拍下闖紅燈,隨後被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2700元。不過,阿國堅稱,當時車內乘客小萱(化名)突發呼吸困難,他爲了緊急送醫,纔不得已闖紅燈。法院審酌情況後,認定確屬「緊急避難」,撤銷罰單,讓阿國洗刷冤屈。

判決書指出,事發在112年9月26日晚間8時許,阿國駕駛計程車行經案發路口,遭科技執法設備拍下紅燈仍跨越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警方隨後舉發,並移送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處,交通局於同年10月21日認定違規,開罰2700元。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阿國表示,當時他在小東路載到小萱,剛上車時一切正常,沒多久卻開始急促喘息,甚至告訴他「喘不過氣」。眼看情況危急,他詢問是否要送往最近的榮總,但小萱堅持要到有病歷紀錄的奇美醫院。擔心等救護車來不及,他只好一路直奔醫院,過程中因情況緊急而闖紅燈。

小萱的病歷證明顯示,確實於當晚8時31分送抵奇美醫院急診,診斷爲「呼吸困難」,住院至晚間10時55分才離院。法院認爲,這與阿國陳述相符,證明當時確有緊急狀況。

交通局抗辯指稱,計程車並非救護車,沒有警示燈與鳴笛,不具優先通行權,闖紅燈恐影響用路人安全。即便乘客不適,也可選擇報案等待救護車到場,因此不構成「不得已」的情況。

法官認爲,緊急避難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存在重大危險,且當下是否別無選擇。小萱突發急症,若延遲送醫,恐危及生命安全,阿國基於一般人的認知,選擇直接送醫,屬合理判斷。

至於交通局指責他未改送較近醫院或等待救護車,法官則指出,病患有病歷紀錄在奇美醫院,醫師更能快速判斷病情,加上若先停車等待救護車,反而會拖延治療時機。

法官審酌,阿國的行爲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規定,屬於阻卻違法的正當事由,交通局的裁罰處分不當,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