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未系安全帶遭罰!聲稱光線折射誤判 想翻案卻踢鐵板

國道未系安全帶遭罰!聲稱光線折射誤判 想翻案卻踢鐵板。(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去年駕車行經國道一號時,遭國道警取締「駕駛未系安全帶」,並裁罰3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堅稱當時確有繫帶,僅因光線折射、隔熱紙顏色與衣着影響,纔會造成誤判。不過法院檢視採證照片後,認定其左肩、胸口皆未見安全帶痕跡,駁斥其辯解,判決敗訴。

判決書指出,阿國於去(2024)年6月某日上午7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335.1公里處,被國道警員以「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駕駛人未依規定系安全帶」舉發,移送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處。交通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裁罰阿國3000元。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阿國辯稱,自己當時確實繫上安全帶,卻因採證照片受光線折射與隔熱紙色差影響,才誤判成未系。爲佐證,他甚至提供自家拍攝的「上車系帶照片」,強調當日情況與照片應有落差。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國當日駕駛時身穿淺色上衣,方向盤清晰可見,但其肩部及胸前卻未見深灰色安全帶痕跡。依經驗法則推斷,若真有繫帶,應能在照片中清楚辨識,但現場畫面卻毫無跡象,顯見其說法難以成立。

針對阿國請求送交鑑定「確認安全帶是否因陰影遮蔽而不見」,法院同樣駁回。理由是採證照片顯示,當時陽光自左上方照入車內,阿國左臉、肩膀及手臂並無陰影覆蓋,自無可能因陰影遮掩而誤判。既然照片足以判斷事實,無須再送鑑定。

法官最後認定,阿國確有「未系安全帶」的違規事實,交通局處分並無不當,其訴求撤銷罰鍰理由不足,因此,判決駁回阿國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