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發佈7起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
大象新聞記者 高麗娜
今年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提出20週年,同時也是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週年。爲弘揚偉大抗戰精神,加強抗戰遺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展示司法守護綠水青山的堅強決心,河南高院梳理了近年來涉抗戰遺址和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黃河生態保護等專項行動中的案件,從中精選7起典型案例予以發佈。
案例一: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訴某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保護不可移動革命文物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3日,林州市文物保護管理所對 “八路軍總部豫北辦事處舊址”“冀南銀行舊址”“德興貨棧舊址”等地革命文物進行巡查時發現存在文物本體需修繕、未配備滅火器等問題。2021年8月30日,林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革命文物所在地的某鎮人民政府發出及時對轄區內革命文物等紅色資源履行職責和排查整改的檢察建議。2022年10月31日,林州市消防救援大隊在對“八路軍總部豫北辦事處舊址”等革命文物進行檢查時發現電線未穿管保護、滅火器未配置、電線私拉亂接、資料檔案未見等情況。2022年11月14日,安陽市文物局出具《冀南銀行殘損及安全性評估報告》,綜合評定爲C級,應採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數構件必須立即採取措施,建議揭頂維修,矯正建築二層以上牆體。“冀南銀行舊址”“德興貨棧舊址”“八路軍總部豫北辦事處舊址”等未規範配備滅火器材,有明火做飯跡象,牆皮脫落等情況。 因某鎮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職,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某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書後,雖進行了整改,但仍存在消防設施不完善、文物原貌遭到破壞等問題。某鎮人民政府應發揮自身保護文物職責,從人、財、物多方面進行支持,以滿足人民羣衆對文物的保護期望。林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某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八路軍總部豫北辦事處舊址”“冀南銀行舊址”“德興貨棧舊址”按照職責清單履行文物保護的職責,判決生效九個月內對“冀南銀行舊址”予以修繕。一審判決後,某鎮人民政府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某鎮人民政府未履行對革命文物的保護職責而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本案判決後,某鎮人民政府充分認識到自身職責,第一時間採取緊急保護措施,組織專人編制了“八路軍總部豫北辦事處舊址”“冀南銀行舊址”“德興貨棧舊址”一體化保護方案,計劃打造一個集保護、宣傳、教育、旅遊爲一體的綜合紅色基地,並積極向上級人民政府、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尋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支持,向社會籌集文物保護捐贈資金,陸續修葺完善。體現了人民法院在保護革命文物中的積極作用,司法與行政共同守護歷史記憶,傳承紅色基因。
1940年百團大戰後,日軍侵略者對華北抗日根據地實施軍事圍剿和經濟封鎖,爲打破封鎖,八路軍總部決定設立豫北辦事處。
八路軍總部豫北辦事處組織冀南銀行、德興貨棧協同配合,主要負責開展統一戰線、推動抗日救國運動、採購與轉運軍需物資、傳遞情報、接待中共過往人員等任務,在抗日戰爭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中通過組織建立地下交通網點,在抗日戰爭期間護送劉少奇、鄧小平、陳毅等我黨高級幹部、中基層幹部、青年學生共1萬多人次。“八路軍總部豫北辦事處舊址”“冀南銀行舊址”“德興貨棧舊址”系安陽市文物局確定的不可移動革命文物,每年來此參觀學習人數達2萬餘人次,是黨員幹部、人民羣衆學習黨的歷史、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的生動教材。
案例二:
某磚廠訴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案
【基本案情】
2009年,某磚廠在濟南市平陰縣黃河灘區投資建造磚廠,後因2020年被納入磚瓦輪窯淘汰清單,於當年自行拆除,拆除後該磚廠多次到平陰、濟南、山東三級黃河河務局諮詢新建窯體相關問題。2024年8月12日,該磚廠向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黃委會)申請輪窯改建隧道窯技術改造項目,黃委會經審查認爲,該磚廠的申請事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不符合“確有必要、無法避讓、確保安全”原則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要求,遂於2024年8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某磚廠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爲,某磚廠申請的項目名爲技術改造,實爲在黃河灘區新建磚廠。《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加強黃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某磚廠申請建設項目位於黃河灘區,如建成將會妨礙行洪,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黃委會未予准許其申請並無不當,判決駁回某磚廠的訴訟請求。某磚廠不服提起上訴,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期間經多次釋法答疑,該磚廠認識到在黃河灘區建設妨礙行洪建築的危害性和違法性,表示服判息訴,並主動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二審法院予以准許。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禁止在黃河灘區建設妨礙行洪建築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磚廠申請事項位於黃河灘區,申請項目名爲技術改造,實爲新建磚廠,如建成不僅會佔據河道空間,削弱黃河防洪能力,生產過程中的取土、排污等行爲還會破壞黃河生態環境。河南法院堅決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將涉及黃河流域河南段環境資源案件全部集中由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用專業化司法守護中華民族的母親河。鄭鐵兩級法院院長在一、二審中分別擔任審判長,在司法辦案中堅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支持黃委會的不予受理決定,展現以最嚴密法治守護黃河安瀾的堅定決心。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案件審結後進一步通過府院聯席會向黃委會提出改進建議,促推執法水平提升。同時召開黃河灘區綜合治理專項研討會,邀請黃委會、檢察、司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林業等10多家單位以及鄭州大學等高校學者參加研討,並以此爲契機,構建“司法+行政”黃河灘區協同治理機制,凝聚全社會協同保護黃河的合力。
案例三:
陳某軍、尚某南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陳某軍通過閒魚和微信將自己在尚某南等處購買的15株蘇鐵出售給張某玉(另案處理)等人,獲利4046元。另在陳某軍住宅內查獲43株蘇鐵,經鑑定,該43株蘇鐵中有33株是石山蘇鐵。2022年1月,尚某南通過抖音出售給陳某軍9株蘇鐵,其中7株是石山蘇鐵,獲利1680元。蘇鐵爲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案發後,陳某軍、尚某南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陳某軍主動退繳違法所得4046元,尚某南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680元。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陳某軍、尚某南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鑑於其二人到案後能夠自願認罪認罰,且有自首情節,故依法從寬從輕處罰。綜合全案量刑情節,判處陳某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尚某南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並沒收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人陳某軍、尚某南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被告人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案件。蘇鐵類植物是現存最古老的種子植物之一,其中石山蘇鐵爲我國特有的珍稀蘇鐵品種。蘇鐵作爲石灰岩山地生態系統的關鍵物種,其耐旱耐貧瘠特性可有效改善石漠化環境,爲昆蟲、鳥類提供棲息地,並通過固氮藍藻等共生微生物改良土壤,對維持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及喀斯特地區生態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對二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既有力地打擊了犯罪行爲,也警示引導社會公衆提高保護珍稀植物資源的意識,自覺維護生態多樣性,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蘇鐵,俗稱“鐵樹”,屬於蘇鐵科蘇鐵屬裸子植物。它起源於古生代的二疊紀,至今已有3億多年的歷史,被譽爲“植物界的活化石”。在自然條件下,蘇鐵傳粉效果差,結實率低,對環境變化敏感,再加之人們常年採挖,導致其野生植株的數量不斷減少,因此蘇鐵在2003年被收錄於《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IUCN)保護名錄中,被評爲近危(NT)物種,後又在2010年,被評爲無危(LC)物種;2021年,蘇鐵被收錄於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名錄中,保護級別爲一級。
案例四
王某斤、李某軍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斤、李某軍爲了出售野生動物獲利,多次駕船到黃河淺灘投放毒餌,先後共造成8只野生小天鵝死亡。同年12月李某軍在禁獵期、禁獵區內投放毒餌,導致7只珠頸斑鳩死亡。經鑑定,上述野生小天鵝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基準價值每隻15000元,共計120 000元;珠頸斑鳩系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每隻300元,共計2100元。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爲,王某斤、李某軍非法殺害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野生小天鵝,其行爲均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二人共同導致6只野生小天鵝死亡,王某斤個人另導致2只野生小天鵝死亡。被告人李某軍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對李某軍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判處王某斤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數罪併罰判處李某軍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00元。該案審理期間,經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調解,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與二被告人達成調解協議,二被告人向延津國有林場(生物多樣性保護基地)支付生態環境修復金122100元,由該林場代爲修復,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並支付專家評估費1000元。一審判決後,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行爲,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王某斤、李某軍爲牟取經濟利益,毒殺野生小天鵝和珠頸斑鳩,破壞了黃河流域野生動物資源,對溼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造成現實危害。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被告人主動認識到其行爲的危害性,與檢察機關就民事生態環境賠償達成調解協議,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金。考慮到二被告人服刑和修復能力等因素,委託延津國有林場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基地”進行異地修復,通過替代性修復方式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實現“刑事+公益”“教育+服務”的多重辦案效果。
野生小天鵝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在我國主要棲息於北方湖泊、河流、溼地等水域,其生存狀況是溼地生態健康的核心指標。作爲溼地生態系統的關鍵物種,它們通過攝食調控水生植被,維持水體營養平衡,其跨越數千公里的遷徙路線,爲研究氣候變化生物響應提供了天然模型。
珠頸斑鳩屬於斑鳩中的一種,被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即“三有”保護名錄)。珠頸斑鳩是廣泛分佈於我國城鄉的留鳥,其標誌性珠狀頸斑和獨特的“咕咕”鳴聲爲人熟知,它在維繫生態平衡中發揮着種子傳播者、蟲害調控者的作用,並與麻雀、喜鵲形成競爭共生關係,其種羣密度直接反映城市綠地質量,是評估人居環境的生物標尺之一。
案例五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檢察院訴某鎮人民政府未全面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職責案
【基本案情】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河長制辦公室移交的周商永運河“四亂”問題線索,針對睢陽區某鎮某村莊附近周商永運河修建阻水道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向某鎮人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某鎮人民政府遂對該阻水路段進行了清理,後又被村民重新填土修建了阻水道路。檢察機關經現場勘驗,認爲阻水道路又被埋填土方,未能清理整治到位,遂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某鎮人民政府對保護轄區內周商永運河河道行洪安全未全面依法履職的行爲違法並責令其徹底整治轄區內周商永運河上修建的阻水道路,確保河道行洪暢通。
【裁判結果】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某鎮人民政府對案涉河道負有河道清障、保障轄區內堤防安全、確保河道行洪暢通的職責。某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檢察建議後雖然清除了阻水道路,但在清除阻水道路時,將挖出的土方堆積在河道兩岸,未對堆積的土方進行清理,導致這些堆積土方又被村民重新埋填,恢復了阻水道路。某鎮人民政府雖然履行了一定職責,但履職不完全。某鎮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處理堆積兩岸的攔河道路用土,恢復河道原貌,故法院判決某鎮人民政府繼續依法履行恢復運河河道原狀、確保河道行洪暢通、持續加強監督的河道管理職責。一審判決後,各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基層政府未及時履行河道清障職責而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人工運河承載着水上運輸、治水防洪的使命,不僅可以帶來經濟價值,其本身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生態價值。周商永運河系商丘市重要水系,連通包河、古宋河等衆多河流,有着重要的除澇、抗旱、行洪使命,部分河段還成爲景觀帶,成爲一道亮麗的風景。某鎮人民政府負有轄區內河道管理職責,在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後仍未依法全面履職。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鎮人民政府繼續依法履行恢復運河河道原狀、確保河道行洪暢通、持續加強監督的河道管理職責,不僅督促了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履行職責,爲河道行洪安全提供堅實司法保障,同時彰顯服務保障生態環境的責任擔當。
案例六
衛輝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訴新鄉市生態環境局、新鄉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新鄉市生態環境局對衛輝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檢測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一重型柴油車進行環保檢測線檢測時,出現明顯可見黑煙,依據《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範》規定該車檢驗結果應爲不合格,但某檢測公司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並在報告中載明車輛“無明顯燒機油或嚴重冒黑煙現象”。2023年6月6日,新鄉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某檢測公司沒收違法所得200元,並處罰款122000元。某檢測公司向新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新鄉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8月24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某檢測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根據機動車排放檢驗規範及流程,“冒黑煙”的檢驗屬於外觀檢驗中的一票否決項,應直接判定外觀檢驗不合格。但某檢測公司未結束檢驗流程,反而出具了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屬於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新鄉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新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某檢測公司的訴訟請求。某檢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機動車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引發的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件。同呼吸、共命運,藍天白雲是全人類的共同追求。機動車尾氣是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其中的氮氧化物、顆粒物等污染物超標準排放,會嚴重影響空氣質量和人民羣衆身體健康,直接關係到人民羣衆的幸福感和獲得感。機動車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會導致排放超標車輛上路行駛,加劇移動源污染排放,影響空氣質量,使區域環境容量超載惡化,阻礙綠色轉型進程。人民法院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行爲重拳出擊,支持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堅決做到“造假必嚴懲”,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
案例七:
平頂山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石某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基本案情】
某環保科技公司業務範圍包括環保技術諮詢、環境檢測服務等,石某系某環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某耐火材料公司是某環保科技公司的服務對象。某環保科技公司總經理即被告人石某安排被告人莫某、陳某、薛某楠等人向某耐火材料公司負責環保在線監測數據的曹某豪、劉某麗等人傳授方法,通過用螺絲刀撬開信號隔離器,添加混合物等方式,干擾自動檢測設備採樣、監測數據,使某耐火材料公司排放的超標廢氣符合國家標準,嚴重污染環境。經鑑定,該空氣污染環境損害價值爲287331.2元。案發後,某耐火材料公司按照規定繳納相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裁判結果】
寶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某環保科技公司爲謀取非法利益,故意干擾自動監測設備工作,使某耐火材料公司排放的超標廢氣從監管平臺監管不到,造成監測數據失真,影響環境監管部門對環境空氣質量的正確評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石某作爲某環保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意、指揮莫某、薛某楠、陳某遵多次採取實施干擾環境自動監測設施行爲,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四被告均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審判決某環保科技公司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對單位實際負責人石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對參與人員分別判處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對某環保科技公司及參與人違法所得共計257600元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破壞在線檢測數據設備,致使檢測數據嚴重失真,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案件。大氣排放檢測數據是生態環境決策、管理和執法的重要依據,其真實性和準確性直接影響環境決策,影響環境治理工作的戰略佈局。人民法院綜合考量單位及負責人、參與人在各環節中的作用,結合認罪認罰情況,依法認定單位及負責人、參與人構成犯罪,既對單位進行處罰,也對單位負責人及相關參與人進行處罰,能夠促使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一步遵守環保法規,履行污染防治義務,對環境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