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佈8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來源:新華社
記者8月14日從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舉辦的新聞發佈會獲悉,2024年1月1日呼鐵兩級法院集中管轄全區部分環境資源案件以來,共受理相關案件1692件,其中8起案件較爲典型。
2024年1月,金某等3人將裝有羚羊角的紙箱藏匿於2輛貨車改裝暗箱等地,經我國口岸非法攜帶羚羊角入境。海關工作人員查獲高鼻羚羊角3991根,價值約3.2億元。法院判處金某等人有期徒刑6年至8年,並處罰金4萬至5萬元。
烏蘭察布市某鎮鐵路下行線區域內,零散分佈廢棄薄膜等輕質飄浮物,既污染環境,又威脅鐵路運輸安全。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書後,現場勘驗發現飄浮物未全部清理,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經法院督促協調,目前輕質飄浮物已全部清理。
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對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惡臭氣體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組織有關方磋商,通過“以植代罰”彌補生態損害,有效化解爭議。
2024年3月,馬某海等人在內蒙古四子王旗採集髮菜後,駕車返回寧夏時,被當場查獲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髮菜99.92千克。法院引入專家論證機制,認定致損相當於1598公頃草原十年荒漠化,判決涉案人員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
2024年,高某龍等3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4次在阿拉善右旗一處金礦進行盜採,銷贓金額超過64萬元。法院判決高某龍等人有期徒刑2年至3年,緩刑2年至4年,並處罰金2萬元至5萬元。
內蒙古東烏珠穆沁旗某鐵路公司修建擋水牆和引水渠,導致尼某承包的草場水土流失。經法院調解,尼某與某鐵路公司自願達成賠償及限期修復等協議,現已履行完畢。
2024年,李某夥同馬某等人對可能有墓葬的自家院子進行挖掘,盜挖出瓷瓶、玻璃珠串等物品。此後,馬某等人在另一處盜挖出石管飾件和骨製品等物品。據鑑定,李某家院內被盜掘的是遼代中小型貴族墓葬,另一處爲青銅時代古墓葬。法院判決馬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2年6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至1萬元。
2024年5月,穆某生等人擅自將呼倫貝爾市一處天然牧草地非法開墾。經鑑定,涉案地塊面積共244.11畝,開墾種植嚴重毀壞原植被。法院依法判處穆某生等人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限期對涉案地塊恢復原狀。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董春暉介紹,兩級法院集中管轄以來,已執行或自動履行修復金(賠償金)約893萬元,恢復林地、草地面積約4154畝,有效保護了20多種、800餘隻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記者賀書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