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逸惡勞還外遇不斷 兒不養軟爛花心父!法官點頭準了
好逸惡勞還外遇不斷,兒子不願養軟爛花心父,訴請免除扶養義務,法官點頭準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控訴父親阿華(均化名),當年婚後好逸惡勞,不負擔家計且外遇不斷,家庭經濟由母親獨自承擔,父親還經常家暴,母親不堪忍受虐待,便提離婚等訴訟並判準離婚,並由母親單獨行使他的親權,此後父親未曾探視、關心,也未負擔扶養費用。不滿父親完全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華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明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華現年67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近2年申報所得分別爲28萬8600元、3萬元,他的名下無任何財產,也未領取任何補助或津貼,足認阿華現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阿華的前妻證稱,當年阿華在婚後就從未提供家用,而兒子阿國出生後,阿華也沒幫忙家務或照顧兒子。
法官審酌,阿華有違身爲人父應盡之責任,讓兒子阿國的成長過程,因未曾蒙受父愛,導致彼此的親子之情淡薄,情節實屬重大。日前依法判決,免除阿國對父親阿華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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