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賴政府罰不罰「閩南狼」?(張凱聞)
閩南狼(左)曾唱「你到底打不打」,亞亞(右)質疑究竟是誰鼓吹武統?(合成圖/取自閩南狼YT直播、亞亞在臺灣抖音)
3月25日,20:45,隨着飛機的起飛聲,陸配亞亞搭上前往福州的班機,正式被移民署遣返回大陸,也與她的3個孩子和丈夫分別,未來這一家將何去何從,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藉由這個機會聊一聊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
本次鬧劇,除了亞亞以外,還另有兩位陸配被處以健保和工作權均遭取消的處分。縱觀她們的言論,有以下主張和行爲。
首先,陸配恩綺曾主張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這一主張既符合事實也符合憲法規定。行政區劃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下轄兩個省級行政單位,臺灣省和福建省,所以稱之爲一個省,沒有問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只有一箇中國,即中華民國,而目前的統治範圍僅限於臺澎金馬自由地區。所以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稱中華民國爲中國,合法合憲,臺灣確實是中國的一個省。不過這一言論顯然是我們稱「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的賴清德總統難以接受的。然而除非在賴政府在本屆政府推動修憲,不然從法理來看,這一言論無懈可擊。
我們再來看陸配小微和亞亞的言論,二者的論調基本是相同的。一個主張「大陸武力統一臺灣,已經不需要其它理由」,另一主張「遲早紅旗插滿臺灣」,二者言論很明顯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佔領或統一臺灣的色彩,很顯然損害了國家安全。那麼當我們的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產生衝突時,應該如何處置呢,來看法條。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正是中華民國憲法和民主自由的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了亞亞等陸配的言論自由,但中華民國憲法並不保障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煽動不法活動言論;二是挑釁性言論;三是猥褻和兒童色情類言論;四是商業性言論;五是誹謗性言論。如若以煽動傳播中共武統言論作爲驅逐和取消權利的法條原由,但是由於陸配身份的特殊性,她目前並不屬於中華民國國民,只是以依親居留的方式居住生活在臺灣。依據臺北高院的搬出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法第13條亦指出「本公約締約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出境」。所以驅逐亞亞的條例,根本不適用於亞亞,然而作爲應當彰顯法律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北高院卻援引了根本不適用於亞亞的條例,同時在民進黨政府和側翼的包裝下,扣上了威脅國安的帽子,成功再一次拿起來抗中保臺的芒果乾,配合著大罷免的大鬧劇,催生濃濃的亡國感。
無論是政府還是法院都應注意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表達自由、限制任意驅逐的原則立法精神,避免濫用國家安全打壓政治異己人士。很多側翼對聲援亞亞的團體稱之爲「中共同路人」,甚至稱亞亞爲「中共黨員」,但依據釋字644號,許玉秀大法官的意見書中,「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是表達一種政治主張,可能是闡論一種政治哲學思想,可能是鼓吹一種政府體制,甚至也可能是倡導一種權力鬥爭策略,其他人可以選擇傾聽、可以選擇不予理會,甚至可以選擇在刑法的容忍範圍以內公開撻伐,但其他人的自由,都不至於因爲有人倡導支持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想法,而受到妨害。」也就是說,哪怕她吹捧共產主義,渴望「赤旗插臺灣」,只要沒有實際行爲,都不構成違法。目前來看,亞亞僅是在對岸的抖音平臺內發表視頻,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她有進一步行動,所以她也不構成違法。
相反,和亞亞一個依親陸配的非國民相比,在25日與她嗆聲的網紅閩南狼的「求你快點打」言論也充斥着挑釁言論,那賴政府是否可以依據同一標準,處罰網紅閩南狼呢?
我認同言論自由應有度,然這不意味着鋪天蓋地的仇恨和對立。可惜在檢調治國的賴政府眼裡,只有他們眼中的中共同路人才是需要被強力檢視的羣體,而我們的國安和法律的尺度彈性,則失去了尺度。不過,對於賴清德來說,大罷免的柴火在遣返亞亞的議題下成功愈演愈烈,他是成功的,但未來的陸配們,將會度過噤若寒蟬的3年生活。(美國紐約賓漢姆頓大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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