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上士欠債淪共諜判2年2月 海巡隊員貪財也洩密起訴
海軍新訓中心前上士陳毅閔欠債,上網結識替中國大陸蒐集情報的「張先生」,並交付國防機密資料,獲利八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昨依陸海空軍刑法交付軍事機密罪判陳二年二月徒刑。無獨有偶,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李姓隊員,涉泄密給大陸人士以獲取報酬,高雄高分檢昨依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貪污等罪起訴。
陳毅閔二○一四年至二○二三年間入伍服役,二○二二年間因積欠債務欲辦理貸款,從通訊軟體LINE、社羣平臺Telegram結識替對岸蒐集情報,但身分不詳的「張先生業務經理」等人。
檢方起訴指出,陳二○二二年四月至二○二三年二月間,分別在屏東、宜蘭等地向同學取得軍事機密等電子檔,再列印成紙本、攜出營區,四度使用手機拍攝後傳送給「張先生業務經理」等人,獲取犯罪所得十七萬元。
高院審理時,陳坦承犯陸海空軍刑法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電磁紀錄罪,因陳自白認罪而獲減刑。陳另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因他交付的電磁紀錄並非自身職務而持有,高院認爲不成立犯罪。
高院僅認定陳犯一罪並獲取八萬元報酬及獎金,審酌陳當時身爲軍人,國家、責任、榮譽均爲軍旅生涯中,一再受洗禮薰陶的信念及價值,應較一般人更知悉效忠國家的重要性,卻罔顧國家栽培,爲貪圖錢財,用軍事機密資料換錢。
高院指陳毅閔嚴重損害國家安全,敗壞軍人武德,戕害軍譽,但他認罪知錯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判他二年二月徒刑。至於檢方認定陳三次拍攝、傳送國防機密秘密資料,各獲取三萬元部分,高院認爲傳送的資料不屬於或無法確認是機密,諭知無罪。
李姓海巡隊員自二○二二年九月起,經綽號「TONY」的大陸人士接觸,約定每季可固定獲六萬元薪資,另有年終獎金等高額報酬,李便將手邊有的臺菲海域任務艦與飛彈射擊警戒區域示意圖等機敏文件,交給對方。
高雄高分檢訊問相關證人,覈對虛擬貨幣帳戶、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後,昨偵結起訴,估計李不法獲利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