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男師對小六女童伸鹹豬手摸胸 判3年10月定讞

國小男老師對小六女童伸鹹豬手摸胸 判囚3年10月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2019年在屏東國小擔任老師的男子,在學校電腦室爲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女童練習數學習題,他竟趁機摸胸搓乳頭,最高法院認爲被害人案發當時年僅11歲餘,他的行爲顯已剝奪她之性自主決定自由,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囚3年10月定讞。

屏東縣某國小老師2019年11月27日在國小電腦教室內,利用一名國小六年級女學生到電腦教室練習數學習題之機會,先將她及她所坐之紅色塑膠椅子移至其所坐辦公桌椅之中間,並自她後方,伸出雙手往前抱住她之腰部,再往上撫摸她女之胸部。

這名老師將其辦公椅移至女童位置右側,伸出左手自後穿過她左手臂,以左手食指撫摸她左胸,事後,她告知同班同學,並經家長輾轉得知告知校方,國小在2020年5月2日依法通報,他的犯行爲警循線查知。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爲,他在國小擔任教職,爲人師表,對於品德教育宣揚更應以身作則,自當知悉應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意願,竟爲逞一時色慾,利用女童對師長之尊敬與信賴,對未滿14歲的被害人爲強制猥褻犯行,惡性非輕,應予嚴正譴責,判刑3年10月,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