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糖攤老闆伸鹹豬手 逆轉成有罪判決定讞

林男對女學生伸出鹹豬手,二審高雄高分院改以性騷擾罪起訴,並判其有期徒刑3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片)

高市一名林姓男子經營流動棉花糖攤,2023年某日下午放學時,利用教學制作棉花糖藉口,分別對前來消費的2名國中女生伸出狼爪,分別撫摸或用手肘觸碰她們胸、臀與手,遭高雄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一審高雄地院認定檢方所提證據不足,林男被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查卷宗,改以性騷擾罪對林男起訴,並判其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林男又再上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後定讞。

112年2月下午放學時,林男在高市某校附近擺攤賣棉花糖,一位國中女生小晴(化名)和一位同學前來購買,林男表示要「教她做棉花糖」,趁小晴不及反應時,以手撫摸她的背部和臀部,另一名學生小婷(化名)稍後也被林男拉去「棉花糖」並遭襲胸,事後林男還給她150元以及麥芽糖,要求保密。

小晴事後向警方報案,表示感到反感、害怕,在場同學也證實看到林男摸小晴的背部與臀部,而小婷也一銅提起告訴,經雄檢調查後對林男提起強制猥褻公訴,但一審時,雄院認爲檢方所提證據不足認定林男觸犯強制猥褻,判決他無罪。

檢方上訴後,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爲,林男所爲雖難以認定爲強制猥褻,但證據顯示,其撫摸小晴背部與臀部行爲已構成性騷擾,遂改依性騷擾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起訴林男,並判其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林男對判決不服,於是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酌卷證資料後,認原判決並無不當之處,將林男上訴駁回,有罪判決確定,本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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