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親班狼師3度對女童摸胸、指侵判10年 二審認「未遂」改判5年
南投縣陳姓男子2022年間涉撫摸1位小二女童胸部、下體甚至指侵女童,犯行3次,一審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10年,二審認爲陳男犯行「未遂」,撤銷改判5年徒刑,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南投縣陳姓男子與妻子共同經營未立案的安親班,竟利用輔導女童數學、載送其返家過程,3度撫摸女童胸部、下體甚至指侵女童,南投地院一審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10年。經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女童處女膜沒有受損,基於「罪疑惟輕」原則,認爲是止於強制性交「未遂」,撤銷改判5年徒刑,可再上訴。
檢警調查,南投縣陳男與妻子經營未立案安親班,陳男負責輔導學生數學併兼任司機接送學童。陳男卻在2020年間對1位小二女童伸出狼爪,以教導功課爲由,要求女童坐在腿上,伺機摸胸部和下體,甚至以手指伸入女童陰道,因怕被學生目睹加上女童反抗未遂。
不僅如此,陳男後又有兩次利用開車送女童返家路程中,對坐在副駕駛座的女童摸胸部和下體,再以手指伸入女童陰道,都因女童用力打陳男的手抗拒未遂。因女童後來抗拒再去安親班,導師詢問才得知此事,向學校通報且告知家長。
南投地院一審審理時,陳男對犯行矢口否認,辯稱只有摸女童胸部、下體,沒有破壞處女膜,甚至稱「頂多只是強制猥褻」;陳的辯護人更說,女童指述前後不一,真實性有疑慮等。法官認爲陳態度惡劣、毫無悔意,分別以3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各判刑7年10個月,應執刑10年。
陳男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二審查,女童雖曾證稱陳男把手指「伸進尿尿的身體裡面」、「感覺很痛」,但她向母親、老師陳述時是稱被「摸」尿尿的地方,驗傷也未發現下體有受損,並無證據顯示,陳男手指已「進入」或「使之接合」女童私處。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認定陳男是強制性交未遂,而未達強制性交既遂的程度,撤銷改依3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各判他3年8月,3罪應執行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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