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安親班狼師性侵女童 上訴改認定未遂…刑度減半

南投陳姓男子經營未立案安親班,卻對年僅國小2年級女童伸郎爪,在班上摸胸、下體,還刻意拿課本擋住,南投地院一審以他有指侵,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10年,臺中高分院二審比對證詞,認定陳僅構成「未遂」,撤銷改判他5年,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和妻子經營未立案的安親班,陳也擔任司機、協助輔導學生數學課業,2020年9月起替班上1名小學2年級女童批改數學作業時,要求對方坐他大腿上,陳再伸手亂摸她胸部、指侵。

此外,陳還兩度利用開車載女童回家、元宵節去看燈會期間,趁着車上剩下他們獨處,又前後伸手摸胸、2度指侵得逞。

南投地院一審時,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從來沒有摸女童胸部、下體,其辯護人則稱女童指述前後不一,教室內衆人可出入認爲若有指侵不合理;女童則說,陳摸她胸部、尿尿的地方,覺得會痛,被摸時陳還會用課本擋住,讓其他小朋友看不到。

一審查,本案因女童向老師陳述經校安通報才曝光,女童驗傷下體也有擦傷;女童母親也證稱,女兒曾坦言「阿伯摸我」,自己警覺馬上向安親班反應,陳還跑去他們家,還想賠個2、3萬元了事。

一審勘驗錄音,發現陳男致電女童母親曾說「她真的很可愛,又很會撒嬌」、「就是隻有跟她摸一下而已」,女童母質問「你用用手指去用她嗎?」陳說「我只是弄她那個...只是在周圍」、「反正做就是做了,我不會否認。」

一審認爲,陳侵害女童身心、犯後否認未見悔意,行爲惡劣,依3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判他7年10月,3罪應執行10年;陳男不服上訴仍否犯行。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女童雖曾證稱陳男將手指「伸進她尿尿的身體裡面」、「感覺很痛」,但她向母親、老師陳述時則是稱被「摸」尿尿的地方,驗傷也未發現下體有受損。

二審經綜合比對證據難認有達性器接合程度,認定僅達強制性交「未遂」程度,撤銷改依3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各判他3年8月,3罪應執行5年。

南投陳姓補習班負責人對班上女童性侵,上訴二審以他僅未遂,撤銷改判5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