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斷中華電信海纜損失1700萬!陸籍船長判刑3年檢認太輕 法官這麼說
中華電信臺澎3號海底電纜於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處2月底發生斷裂,檢方追出多哥籍「宏泰」貨輪王姓船長涉駕船在海纜線上方做Z字形移動,且釋放錨爪勾斷海纜線,影響臺灣本島與澎湖間通信使用,一審被判3年,檢方認判太輕,二審認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而駁回。
檢方指出,王否認犯罪,迄今未賠償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顯見其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判決量刑實有過輕,因此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原審量刑時,已考量王爲「宏泰58」貨船船長,理應對行駛海域環境有所掌握,明知該貨船上海圖已標示臺澎第三海纜纜線所在位置,倘於該區域任意下錨,極可能因而勾扯海牀下方海纜而造成海纜損壞,仍恣意於該區域下錨後,放任「宏泰58」貨船以未定錨狀態在該區域徘徊,因而致使臺澎第三海纜纜線因船錨拉扯而斷裂。
而臺澎第三海纜纜線是國內通信重要基礎設施,海纜受損將使臺灣本島與澎湖間電話、網路寬頻通信受阻,產生通信中斷公共危險,嚴重干擾政府與社會在民生經濟、公共資訊流通各領域運作,影響層面巨大。
合議庭指出,中華電信因本案受有逾1700萬元維修費用及逾180萬元船務代理費用損失,暨告訴代理人及檢察官均表示請從重量刑。
合議庭認爲,原審量刑已兼顧王有利及不利情事,所宣告有期徒刑3年,也於法定刑度內予以酌量科處,並與法定最低刑度仍有相當差距。尤其上訴意旨所指王犯後態度及犯罪所造成重大損害等相衡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上訴並未提出其他足以改變原審量刑具體事由,因而駁回。
宏泰貨輪陸籍王姓船長毀壞纜線罪一審判刑3年,檢方認判太輕上訴,二審認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而駁回。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