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巡登船檢查遭「強行載出海」 誇張船長判太輕!二審刑期加倍
記者林名揚、柯沛辰/金門報導
金門一名王姓男子於去年12月2日晚間,駕駛自用小船返抵金門后豐港,被海巡人員攔檢。沒想到王男不但不配合,還發動引擎,強行載着4名海巡人員出海,直到其他海巡艇緊急追上攔截,才化解危機。金門地院一審依妨害公務判刑3個月,檢方認爲判太輕上訴,近日二審改判6個月定讞,可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王姓船長去年12月2日晚間8時49分,駕駛「穩轉號」搭載黃姓、鍾姓2名男子返抵金門后豐港,結果海巡署第九岸巡隊水頭安檢所4名人員上船實施安全檢查,意外發現「穩轉號」的前置物艙無法開啓,有擅自改裝爲密艙夾藏貨物的疑慮,便利用手持X光機加強檢查。
▲王姓船長去年12月拒檢、強載安檢員出海,期間還偷偷滅證。(圖/記者林名揚翻攝,下同)
王姓船長見狀,竟不顧阻攔,當即發動引擎,強行將4名安檢人員載出港,導致安檢員因受外海風浪顛簸的影響,只能中斷安檢,各自抓住欄杆保命,所幸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PP-10073、CP-1022巡防艇前往馳援,最終在金門縣烈嶼鄉九宮碼頭東方0.5浬處攔截登檢,將3人及穩轉號押解返回后豐港。
金門地院審理後,一審依妨害公務判處3個月徒刑。不過,金門地檢署認爲,王男自2021年起多次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這次又加重妨害公務,強載海巡人員駛離港區,犯罪手段惡性非輕,若是航行方向不當、恐將執法人員一同載往大陸地區海域,衍生不必要兩岸爭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金門地檢署指出,王男犯後未表達任何歉意,原審未能細酌上開情節,僅量處3個月有期徒刑,無法達到刑法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功能,實難收警惕之效,容有過輕之嫌,難認妥適,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金門地院二審時認爲,原審疏未審酌被告是以強行駕船挾持安檢人員,僅認定被告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上訴人以原審適用法條違誤且量刑過輕爲由提起上訴,爲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審法官審酌,被告強行駕船挾持安檢人員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公然挑戰執法人員漠視法律之程度,兼衡其有多次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素行、雖坦認犯罪且願意和解但遭執法人員拒絕,因此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定讞,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