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假球案!「利誘」妨害賽事最重處無期徒刑 運彩條例三讀修正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增列以利誘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增列以「利誘」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若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爲防堵假球案憾事重演,行政院會今年3月6日通過運彩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6月2日審竣,三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增列以利誘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

三讀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這次修法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的規定,迴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