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誘打假球害命 最重處無期徒刑

在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敲槌後,立法院17日院會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姚志平攝)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若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連同先前三讀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防「打假球」相關法制作業宣告完備。

爲防堵假球案重演,立法院會去年12月13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此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運產條例》修正前,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之外的運動賽事,一旦有涉賭疑慮,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辦理,考量運動彩券是運動產業的一環,行政院會3月通過運彩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藉此讓《運彩條例》及《運產條例》的相關罰則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

藍委葛如鈞表示,過去常因簽賭導致打假球頻傳,盼透過此次修法,遏止這些妨害運動賽事的不法事件。綠委陳秀寳則說,《運彩條例》跟進修法是更全面守護職業運動環境,讓制度完善、運動員不再恐懼。

體育界人士表示,中職假球事件從1996年首波爆發到2009年,十多年間共發生5次檢調大規模調查涉賭和打假球風暴,所幸在逐漸強化外部防堵與內控機制,並持續提升職棒球員的待遇保障後,中職目前競爭激烈,球員打不好根本無法立足,遑論打假球放水,外部操控比賽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未來要遏止不法者把手伸入體育賽事,重點是落實《運產條例》修正後的配套措施,如強化防賭機制與成立防賭信託基金,司法審判也能重懲觸法者,才能保障體育賽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