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脅迫打假球 行政院修「運彩條例」最重可關10年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過去臺灣職業棒球、籃球都曾傳出假球案,甚至牽涉到黑道脅迫球員等,爲杜絕未來再發生,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加重「意圖營利犯罪」罰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強暴、脅迫、利誘等非法途徑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因此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新增簽賭、打假球等非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之罰則。考量運動彩券亦屬運動產業之一環,爲使罰則之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本次修法教育部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於今天行政院會上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發行運動彩券之盈餘對於國內運動人才的培育以及整體環境的提升具有相當重要的助益,爲健全運動彩券的發行、維護投注標的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並保障參與投注民衆的權益,本次修正第21條、第21條之一,將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共同維護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性。
卓榮泰也感謝政委史哲對本案的事前協調,協助進行修法的完成,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體育署指出,本次修法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違者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之規定,迴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署表示,本次修法可維護運動彩券交易之公信力,有效遏止人爲因素介入彩券發行,提升運動彩券投注標的賽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