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彩條例修正 重懲脅迫假球者
假球案曾重創中華職棒,退役選手周思齊過去曾自曝被黑道脅迫打假球。圖/中信兄弟隊提供
假球案曾重創中華職棒,退役選手周思齊過去曾自曝被黑道脅迫打假球。行政院擬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增列以強暴、脅迫妨害賽事公平甚至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罰五千萬元,並將營利犯納入加重處罰對象,違者最重要坐牢十年、罰五千萬元。
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早有對打假球設有刑法上的重罪處罰,建立防賭機制,卻面臨「不開盤賽事打假球就不會被重罰」的窘境;去年適逢中華隊世界十二強棒球賽奪冠,立法院去年底三讀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除了加入簽賭、打假球罰則,也擴大適用範圍到運彩沒開盤的賽事。
久未修法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也將配套修法,現行條文規範,以強暴、脅迫、詐術等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賽事公平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罰金,修法將「利誘」納入違法的行爲樣態。
若觸犯以上條文且造成嚴重後果,也必須加重刑責;修正條文明定,因犯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兩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原先規定「結夥三人以上」必須加重處罰,修法改爲「三人以上共同犯」,含括主嫌與同謀,另將營利犯納入加重處罰範圍。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的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由於刑事訴訟法、刑法已有相關規定,基於一事不二罰,因此刪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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