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稅”要來了?多地官方發聲:別被帶節奏!

近期,“房東稅”這一話題衝上熱搜。

《住房租賃條例》(簡稱《條例》)將於9月15日實施,作爲我國首部專門規範住房租賃活動的行政法,它旨在解決虛假房源、押金亂扣等租房亂象。

《條例》第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等方式將住房租賃合同向租賃住房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而第三十條則又提到,房管部門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開展合同備案、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統計監測等管理與服務,並與民政、自然資源、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稅務、統計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有人據此認爲備案和信息共享,意味着將會全面向房東征收稅款。

對此,成都稅務發佈消息稱,出租房屋相應的稅費政策,是實施了數十年的規定,並未因《條例》出臺而調整,更沒有新增“房東稅”。

成都稅務表示,《條例》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規範住房租賃行爲,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真正避免“陰陽合同”、惡意剋扣押金、“一房多租”等情況出現。

《條例》規定,對於出租人,用於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築、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於居住。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應當符合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同時,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擬出租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權利的材料,並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詢、覈實擬出租住房有關信息;覈驗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不得將住房出租給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但是經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進入的除外。

承租人應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不得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或者改動租賃住房承重結構,不得私拉亂接水、電、燃氣管線;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租賃住房用途、拆改室內設施或者改動租賃住房其他結構;遵守物業管理規約,不得任意棄置垃圾、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產生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公共通道、高空拋物或者實施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對出租人依法確需進入租賃住房的,予以配合。

深圳市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表示,《條例》的頒佈實施有力推動住房租賃市場向更規範、更透明、更健康的方向高質量發展。

廣西廣播電視臺“廣西財經”微信公衆號刊文稱,衝上熱搜的“房東稅來了”經不起推敲,別被帶節奏。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瞭解到,針對房租收入的稅收規則一直存在,包括增值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自然人出租住房,增值稅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可免徵增值稅;對個人出租的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房產稅;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據成都稅務介紹,以個人出租房屋爲例,在成都市,個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網籤備案的,按照0%的稅率綜合徵收。個人出租住房未在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網籤備案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減按2%徵收房產稅;月租金10萬元以內的,免徵增值稅,超過10萬元的,減按1.5%徵收增值稅;減按10%徵收個人所得稅。綜合稅負遠低於謠傳的“20%—30%”。對於租客來說,憑備案合同可享受每月800元—1500元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責編:葉舒筠

校對:王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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