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酒駕車主父遭扣牌…交通部函示車主非酒駕者不再連坐扣牌
政府爲有效遏止酒駕,過去除酒駕者外,非酒駕當事人的車主也會連坐扣牌照,但交通部最近引用最高行政法院一項判決,必須確認車主是實際駕駛人或有「明知不禁止」的過失,才得扣牌,監理單位及警方最近都接獲函示,依此原則處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只要駕駛人酒駕、毒駕、拒絕酒測,不管是否爲車主,酒駕車輛牌照將一律吊扣2年,就算車主不知情也照樣要罰。但被處罰的車主往往喊冤,有的是借車給他人,也的是被孩子開走,卻因他人酒駕,卻平白被連坐扣牌。
最高行政法院近期有一判決,吳姓男子名下的小客車,被兒子開出門,因酒駕遭警方查獲,被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車牌24個月,吳男以本人並未酒駕,不應被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經歷一、二審後,由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最終判決撤銷原處分並改判勝訴。
法院指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是針對實際酒駕的「駕駛人」爲處罰對象,立法原意並無將「汽車所有人」列爲第9項處罰對象,若汽車所有人非駕駛人,僅能在「明知而不禁止」情況下,依第35條第7項另行處罰,否則不應適用第9項吊扣車牌的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此項判決,確立「車主與駕駛人不同者,不適用第35條第9項」的統一法律見解,對未來類似爭議將具指標性意義。各監理及警察單位最近已都接獲交通部函示,未來取締酒駕都依此法律見解處理。
彰化縣去年酒駕案件數4800件,今年上半年也達2600件,警方表示,往後取締酒駕時,會依據交通部函示辦理,依個案先確認駕駛人與車主是同一人才扣牌,但車主若明知他人酒駕仍將車輛出借,也會面臨連坐處罰,吊扣車牌2年。
交通部最近引用最高行政法院一項酒駕判決,必須確認車主是實際酒駕者或有「明知不禁止」的過失,才得扣牌。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最近引用最高行政法院一項酒駕判決,必須確認車主是實際酒駕者或有「明知不禁止」的過失,才得扣牌。示意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