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官一個動作「心證全露」!林智羣揭高虹安案大逆轉關鍵
記者劉邠如/臺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任職立法委員期間,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一審依較重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判決結果與一審差距極大,引發各界熱議。律師林智羣受訪時表示,高院這次的法律見解,在實務上屬於前所未見的少數見解,不只民衆對「貪污可以無罪」感到訝異,許多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也私下議論,他研判高檢署應會上訴,最高法院很可能借此統一見解,甚至撤銷二審判決。
林智羣指出,此案關鍵在於「特別助理費」的法律性質。實務上特別助理費分爲地方議員與立法委員兩種,歷年判決都認定助理費不是民意代表的實質薪資,而是國家編列、專供聘僱助理進行法案研究與選民服務的公費,因此不能作爲民代的個人收入。
▲ 高虹安二審大翻盤,貪污部分無罪,引發輿論熱議。(圖/地方中心翻攝)
他說,早年曾有助理費直接匯入立委帳戶,但後來制度已被認爲有問題,現行做法均改爲由立法院直接匯入助理帳戶。立委若申請加班費須檢具單據覈銷,不得將助理費視爲個人運用資金。因此過往無論議員或立委,只要出現科扣或虛報,例如加班費、薪資合計6萬元卻申報7萬元,實務上幾乎都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上的犯罪。
也因如此,他認爲高院的見解明顯與既往實務不同,纔會引發「怎麼貪污可以無罪」的反彈,法界內同樣感到不解。
談到高院處理案件的方式,林智羣說,關鍵起於二審法官認爲《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不夠明確,於是暫停審理並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最後不受理,認定本案主要適用的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32條僅爲輔助認定事實,並不符釋憲要件。林智羣指出,法官在這一步「某程度已經揭露了心證」,也就是傾向認爲法條不明確,進而動搖助理費的法律性質是否能作爲檢方起訴貪污的基礎。
釋憲遭駁回後,法官自行展開研究,包括髮函立法院,而立法院回函認定相關費用屬於立委的「實質薪資」。林智羣認爲這點相當有爭議,因爲法院本應自行解釋法律,「怎麼會去問立法院法務局?」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的函釋對法院並無拘束力,因此採信立法院回函本身就值得討論。他也提到,在目前立法院由韓國瑜擔任院長的政治背景下,外界難免會質疑法制單位的回覆是否受到影響,使解釋方向傾向較寬鬆。
同時,高院法官也以「許多立委都把加班費、助理費報到快滿」作爲普遍現象的推論,但林智羣認爲,法院審理個案時不會比較「其他人怎麼報」,因爲違法行爲不能以「大家都這樣」作爲合理化依據。他強調:「你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
另一個關鍵則是法官如何評價「不法所得11萬多元」與「私聘助理支出15萬元」的關係。高院認爲依「大水庫理論」,既然後續支出高於詐領金額,就代表沒有貪污犯意。但林智羣指出,法律上「詐領當下犯罪就成立」,聘請私人助理是另外花自己的錢,兩者不能混爲一談。雖然大水庫理論曾在其他案被採用,但用於否定犯意,社會普遍難以接受。
林智羣認爲,高檢署很可能上訴,最高法院也可藉此機會統一立委助理費的法律性質。他指出,最高法院過去對議員助理費的見解非常穩固,不認定爲薪資,也不採大水庫理論,但立委助理費相關判決較少,這次案件剛好可明確表態。他預期三審很可能撤銷二審判決,因爲二審見解與現行所有民意代表助理費的法律認定差距甚大。
至於是否可能影響既有案件甚至翻案?林智羣表示,除非最高法院明確統一見解、認定立委助理費屬於實質薪資,否則既有判決難以動搖。若最高法院真的如此認定,「顏寬恆案就可能解套」,相關案件的法律判斷基準纔可能因此出現變化。
雖然民衆可能質疑同一位法官在童仲彥案與本案中的標準不同,但林智羣強調,不建議外界因此「妖魔化」或「公審」法官。他認爲司法本身就是可自我修正的系統,二審出現少數見解並不代表制度失靈,最高法院仍可在三審階段統一法律見解並作成調整。
林智羣最後表示:「與其去懲罰某個法官,不如相信這套制度。」他強調三審制度本意就是避免個別法官的誤判,透過多位法官層層審查才能形成一致、穩定且較爲正確的最終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