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潛店偷拍案逆轉!員工吞記憶卡滅證 二審法官改判更輕
屏東墾丁某家潛店吳姓員工,去年3月間手持針孔攝影機尾隨女潛客進盥洗室偷拍私密影像。(警方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墾丁某家潛店吳姓員工,去年3月間手持針孔攝影機尾隨女潛客進盥洗室偷拍私密影像。(警方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墾丁某家潛店吳姓員工手持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客私密影像,遭發現後嚇得將記憶卡吞下肚欲毀屍滅跡,但警方仍從排遺中扣到記憶卡碎片,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判吳有期徒刑4個月,但檢方認吳「惡性重大」不服上訴,不料,法官認吳已賠償20萬元改判2個月,反而判更輕,但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28日,在墾丁某潛店工作的吳男,見到有女潛客要進盥洗室,竟一時色心大起,手持針孔攝影機尾隨女潛客進入相鄰的盥洗室,並從2間盥洗室的下方門縫處、以及女潛客所在的盥洗室上方空隙處,偷拍女潛客赤裸、盥洗中的性隱私影像。
不久後,女潛客發現頭頂上方有針孔攝影機,嚇得大聲尖叫,吳男見形跡敗露,不僅趕緊逃出盥洗室,還把攝影機的記憶卡取出並嚼碎吞下肚,打算毀屍滅跡,但檢警仍從吳男的排遺中找到記憶卡碎片。
案經屏東地院一審簡易判決審結後,法官認爲吳男雖坦承犯行,但始終未與被害女潛客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因此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判吳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對此,檢方不服上訴指出,吳男惡性重大,造成女潛客精神上痛苦甚鉅,原判決量刑過輕。
但法官認爲,吳男已在上訴審理期間賠償被害人20萬元,且吳男在被發現惡行後,是將記憶卡吞下肚,並未見有保存及散佈影像的舉動,因此應從輕量刑,改判有期徒刑2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