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慘了!涉貪案高院聲請停審 3名大法官聯手封殺

高院對於新竹市長高虹安的助理費案裁定停審聲請釋憲,高虹安表示,尊重與肯定高院合議庭的決議,也再次重申自己絕沒有貪污,希望儘快還她清白。(中時資料照片,高虹安提供/陳育賢新竹傳真)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成爲全國首位挪用助理費遭判刑的立委,但二審認爲《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恐違憲,她挪用的費用恐非「薪水或公款」,不構成貪污罪,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審理,憲法法庭大法官呂太及蔡宗珍、朱富美一致決,不受理。

高院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的合議庭認爲,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代所爲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委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是第一件,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爲,影響深遠。

合議庭表示,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有罪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縣市議員的助理補助費,是個別議員列清冊再經助理本人與議員簽名覈實,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但立委公費助理是由委員聘用,立法院編列每一立委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如果解釋成立委是「僱主」,助理每月領的若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就不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