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高院聲請釋憲 3名大法官火速封殺「理由曝光」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日前開庭,傳喚高虹安(前)出庭。(中時資料照片,趙雙傑攝)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二審法官1月2日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審理,憲法法庭大法官呂太及蔡宗珍、朱富美2月8日認爲高院法官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係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裁定不受理。

3大法官認爲,相關法律規定作成高虹安有罪與否之終局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難謂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需或所欲引據之相關法律規定,僅就此而言,相關規定聲請爲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已有不合。

3大法官認爲,立法委員得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人事組織等事項,與係爭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

此外,係爭規定之規範內容並未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性質之規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之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爲適當之解釋,凡此均不生係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之問題。

至立法委員依係爭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係爭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

況規定系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爲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爲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就此而言,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爲一談之嫌。

據上,聲請人主張係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其所爲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係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