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妻稱女兒非尪親生 夫家提否認子女之訴!一二審因「這理由」連敗
嘉義許姓男子死亡後,兄長依法成爲繼承人,因擔心侄女爭產,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被臺南高分院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許姓男子與越南籍廖姓女子結婚並育有1女,離婚後纔對家人道出女兒不是親生的。許男死亡後,兄長依法成爲繼承人,因擔心侄女爭產,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儘管法官也發現,廖女先前訴請離婚時,曾自述「因許男無法生育,曾給她1000美元回越南人工受孕,如果不可以就找一個男生睡覺,後來就找一個認識的人和他發生性行爲」,據此認定女兒並非許男親生,但根據多項事證推斷,許男早已得知此事,且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一、二審均判決駁回。可上訴。
兄長主張,許男於1997年11月與廖女結婚,2000年育有1女,並登記爲婚生女;後因夫妻感情不睦,2007年8月協議離婚,女兒的親權歸女方所有。雙方離婚後,廖女及女兒就對許男不聞不問,直到2023年農曆春節家族聚會時,許男才告訴家人,近日女兒因向他索取生活費,與他頻繁接觸,他幾次表示沒有錢,雙方談得不太愉快,不久他才得知女兒並非他親生,與他沒有血緣關係,想循法律程序提出救濟。
不料,許男卻於2023年9月死亡,鑑於許男的父母親均已過世,兄長依法成爲繼承人,對方於是向嘉義地院訴請否認女兒並非廖女受胎自許男所生的女兒。
廖女則主張,離婚後女兒的親權雖由她擔任,但她仍不時回嘉義拜訪許男聯絡感情;女兒無業期間,許男也會給予生活費,父女感情甚篤,並非不聞不問,女兒也的確是許男的婚生子女。兄長爲了爭奪遺產,一再空言主張女兒並非許男所生,意圖動搖婚生子女地位的安定性,卻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兄長的主張並無理由。
不過,法官卻發現,廖女於2004年訴請離婚時,曾自述「婚後無法受孕懷胎,許男因亟思有子嗣,乃交付1000美元要求她返回越南做人工受孕,後因人工受孕未能成功,遂與一名越南男性友人發生性行爲而受孕,併產下女兒。」據此認定女兒確實不是許男親生。
不過,法官也認爲,許男於2004年離婚訴訟時,即已知悉女兒並非他親生,但直到2023年死亡時,都沒有提起否認子女訴訟,已明顯逾越《民法》否認之訴2年的除斥期間,加上亦不符《家事事件法》否認子女之訴提起的規定,兄長的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兄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也認同一審的看法,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