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毒販不服一審判太重上訴 二審更慘!法官理由曝光

張姓男子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嘉義地院判刑2年2月,檢方沒有上訴,但他不服判太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卻發現,一審針對檢方起訴事實有漏判的部分,加重改判2年4月。(本報資料照片)

《刑事訴訟法》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明文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爲被告的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張姓男子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嘉義地院判刑2年2月,檢方沒有上訴,但他不服判太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卻發現,一審針對檢方起訴事實有漏判的部分,加重改判2年4月。

二審還強調,此案是因原審就檢察官起訴事實有漏未審判的違誤,因有適用法條不當被撤銷,並不適用刑訴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自然可以較原判決宣告刑爲重的刑度。

判決指出,姓名不詳的男子於2024年7、8月間,多次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刊登暗示販賣三級毒品咖啡包的訊息,被苗栗縣警局通霄分局員警於2024年8月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

員警喬裝買家與不詳男子聯繫,雙方約定以4000元的代價,交易毒品咖啡包20包。之後,不詳男子即交付張男毒品咖啡包50包及毒品愷他命14包,並指示前往嘉義市與買家碰面,將其中20包「音速小子」包裝的毒品咖啡包販賣給買家,其餘毒品再伺機賣給他人。

員警利用交易時,當場逮捕張男,並扣得毒品,經報請嘉義地檢署偵查起訴。嘉義地院針對張男持有、意圖販賣喬裝員警咖啡包部份,依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判刑2年2月,張男不服判太重上訴臺南高分院,檢方則沒有上訴。

不料,高分院卻發現,一審僅就張男販賣「音速小子」咖啡包部分判刑,至於檢方起訴張男持有的其他毒品咖啡包、愷他命卻沒有判決,僅判決書理由欄宣告「扣案的愷他命14包,並非本案與員警聯繫交易販賣的物品,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就檢察官此部分起訴事實顯然有漏未審判,自有不當。

二審認爲,張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雖無理由,但上訴指摘原判決就扣案的愷他命14包沒有宣告沒收不當,則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漏未審判的違誤,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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