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黑吃黑」 男遭喂毒棄屍 5人起訴由國民法官審判
去年4月17日新北市萬里區核二廠出海口有民衆目擊一具男性浮屍並報案,經檢警調查發現,死者鍾男是遭主嫌王男與小弟等人殺害後棄屍。基隆地檢署6日將王男等5人分別依涉嫌殺人及毒品等罪嫌起訴,殺人罪部分將由國民法官審判。(本報資料照)
去(2024)年4月17日新北市萬里區核二廠出海口,有民衆目睹一具男性屍體漂浮海面,隨即報警處理。警消將遺體打撈上岸後,發現45歲的鐘姓男子已明顯死亡,加上頭部套有黑色塑膠袋、雙腳被捆綁,還驗出死者體內有足以致死的海洛因,便朝他殺方向偵辦。經新北市警局金山分局追查,去年11月逮獲涉有重嫌的王姓男子及4位協助棄屍滅證的小弟。基隆地檢署今日將王男等5人分別依涉嫌殺人及毒品等罪嫌起訴,其中殺人部分將由國民法官審判。
檢方指出,主嫌王男與鍾男間因有毒品、金錢糾紛,王男遂於2024年4月15日某時藉故邀約鍾男至共同友人住處,王嫌還另外與小弟鄒男、郭男及王男等人共同前往談判。
但是因談判並未成功,王男遂與其他3位小弟載被害者鍾男前往桃園市龜山區大棟山產業道路,未料在途中王男萌生殺人犯意,持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針筒,對鍾男注射2針劑量足以致死之海洛因,甚至鍾男身體起抽搐反應後,王男還以雙手繞掐鍾男頸部,直至鍾男癱軟無反應,最後王男還再對鍾男注射1針海洛因,明顯欲致鍾男死亡。
事後王嫌見鍾男死亡,爲處理屍體,又指示當時駕駛車輛之小弟王男開車轉往郭男住處駕駛另臺車輛,由王男與鄒男駕駛該另臺車輛,再前往桃園市龜山區某處空地與王嫌等人會合。
王嫌先向王、鄒兩人表示協助處理鍾男屍體將給予報酬,先由王嫌與鄒男將已死亡之鐘男屍體搬運上該另臺車輛後,再由小弟王、鄒尋覓適合棄屍地點,並於去年4月17日清晨駕車前往核二廠進水口蓄水池旁,由鄒以黑色塑膠袋矇住鍾男屍體面孔及雙腳,並持刀刺鍾男屍體腹部多刀,再與王男共同將鍾男屍體丟棄至池內後,向王嫌回報棄屍完成。
未料,鍾男屍體在棄屍當日就被民衆發現,並遭媒體報導,王嫌爲了避免遭檢警查獲,趕緊交代小弟鄒男處置棄屍使用之車輛,鄒男再委託張男協助,由張男於去年4月17日晚間至翌日凌晨間,將該車輛開往宜蘭縣礁溪鄉偏僻路旁,將該車輛棄置,並將車牌拔下丟棄。
爲擾亂檢警偵查,小弟鄒男還出面頂罪,在王男指示下,寫下內容稱鍾男是自行施用海洛因過量而死亡,且是由鄒男一人將鍾男屍體棄置於海中等內容之自白書,並於同年4月30日寄交與金山分局,企圖幫王男頂替殺人罪嫌,但檢警不予採信,持續追查。
據瞭解,警方在持續比對追蹤後,去年11月在宜蘭縣員山鄉某處民宿內逮獲主嫌王男,還查獲王男正在開毒趴,現場起出含有一級毒品海洛因、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級毒品依託咪酯成分之煙彈。王男聲稱只是因爲鍾男在毒品交易「黑吃黑」,想教訓一下,並沒有故意殺人,但檢方並未採信,並向法院聲請羈押主嫌王男及小弟等人。
檢方認定,主嫌王男涉犯刑法殺人、遺棄屍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因所涉犯殺人罪部分屬於國民法官法所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6日依國民法官法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將由國民法官法審判。
其餘被告王男、郭男、鄒男等人均涉犯刑法遺棄屍體罪,協助處理車輛的張男涉有刑法湮滅刑事證據罪,鄒男還另涉犯刑法頂替罪,由於4位共犯涉嫌罪行並非國民法官法規定案件,則依通常程序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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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