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刻印章詐財侵佔禮券…臺南清潔隊員認了繳回42萬 二審改判
臺南市環保局安南區清潔隊蕭姓女前隊員被控擔任會計,私刻印章等製作不實收據,自2013年2月起至2019年1月止詐取42萬多元,且利用採購禮券發放工作人員,侵佔剩餘5萬多元禮券,一審判她應執行8年半,不服上訴後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42萬多元,二審改判4年半。
臺南高分院指出,蕭女於上訴後,對全部犯行皆已坦承認罪,且本件關於她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
合議庭表示,蕭女已將犯罪所得42萬30元予以繳回,又就她所犯3次侵佔公務上持有財物罪部分,她所侵佔禮券總面額爲5萬5350元,減去已扣案禮券面額4896元,所侵佔且已消費而未扣案的禮券面額爲5萬454元,也已繳回此部分犯罪所得。原判決皆未及審酌,致其量刑不適當。
合議庭認爲,蕭女僅爲基層公務人員,層級不高,於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其犯罪所得金額爲42萬30元,並非鉅款,並已全數繳回,未再保有犯罪利得,堪認她已認知到自己行爲錯誤,有悔悟之心。
相較於身處決策高位、影響力甚大,犯罪金額動輒數百萬甚至數千萬元高階公務員而言,她所爲對法益侵害程度相對較輕,且其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事由,若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7年,未免過苛,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原審認她利用職務上詐取財物罪判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另侵佔公務上持有財物罪3罪,各判1年6月,應執行8年半。二審撤銷改判,認她利用職務上詐取財物罪判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另侵佔公務上持有財物罪3罪,各判1年2月,應執行4年半,可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蕭女上訴後全部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42萬多元,因而撤銷改判,應執行執行4年半,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