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侵佔公物 法院判賠還損失18%退休金
蔡男認爲一審判決處罰過重,不符比例原則,上訴請求輕判,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一審已詳酌案情,量刑合宜,全案維持原判定讞。(資料照片)
屏東縣一名清潔隊宋姓男員工,因侵佔公物,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15萬元,並褫奪公權2年;他不服上訴,主張物品僅值2402元,換得緩刑卻要繳15萬元,比例不當,褫奪公權更使他損失18%優存利息,請求二審改判,但高雄高分院認定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宋男曾任軍職,退役後進入屏東縣新園鄉公所擔任清潔隊員工作,2020年12月遭同仁發現擅自將報廢印表機載回家中,並另在隊長阻止下,執意搬走公所財產電腦主機,後經隊長向其妻催討後,始將物品繳回。
廉政署接獲通報後立案調查,認定該兩項設備仍屬公有財物,行爲已涉侵佔罪,移由屏東地檢署偵辦並提起公訴;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宋男身爲基層公務員,應以身作則,卻未依程序辦理處置報廢品,構成侵佔公物罪,量處刑期1年6月,緩刑4年,須支付15萬元公庫並褫奪公權2年。
宋男上訴時強調報廢物價值低,僅2402元,一審判決不但要支付15萬元給公庫,且褫奪公權影響其18%優存,讓他財務損失過巨不符比例原則,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緩刑條件。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一審已詳酌案情,量刑合宜,駁回其主張,全案維持原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