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站垃圾車後方重摔亡 家屬求償法院認環保局有過失判賠60萬

金姓隊員2020年12月在進行垃圾清運時,貪圖方便違規站在垃圾車後方未設有防墜設備的腳踏板上,不慎摔倒重創頭部成植物人,去年1月中離世。金的子女提告環保局涉有過失,新北地方法院認爲環保局負有5成責任,加上保險、撫卹金等已給付,判賠60萬精神慰撫金。(資料照)

新北市環保局三重清潔隊金姓隊員2020年12月在進行垃圾清運時,貪圖方便違規站在垃圾車後方未設有防墜設備的腳踏板上,不慎摔倒重創頭部成植物人,去年1月中離世。金的子女提告環保局涉有過失,要求賠償共416萬餘。新北地方法院認爲環保局負有5成責任,加上保險、撫卹金等已給付,判賠60萬精神慰撫金。

金的子女指控,金姓隊員2020年12月14日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進行垃圾清運,爲貪圖方便站在垃圾車後方踏板上,未料轉彎時金姓隊員沒抓緊從垃圾車掉下重創頭部,造成頭部外傷、創傷性顱內出血,開刀後仍成植物人,最後於去年1月17日不幸離世。

金的子女認爲,環保局未在垃圾車後方踏板上設置防墜設備,才導致金姓隊員在執行垃圾清運工作中受傷,屬於職業傷害,環保局亦涉有過失,請求環保局賠償金的兒子醫療費等共216萬元、金的女兒200萬精神慰撫金。

環保局反辯,指已明令轄下清潔隊執行任務時,禁止隨隊人員站在垃圾車後方腳踏板,勤前訓練也多次宣導,更定期舉辦現場作業演練,金姓隊員明知此事,卻圖一時方便才致憾事發生,請求法院駁回。

新北院認爲,環保局防止作業場所引起的危害屬於積極作爲義務,另外不使勞工搭乘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危險的位置,屬於消極規範禁止義務,兩者缺一不可,環保局涉有過失。

但新北院考量環保局多次公告、宣導禁止隨隊人員站在垃圾車後方腳踏板,而金姓隊員2011年就任職三重清潔隊,執行勤務時仍站立在腳踏板,自然也有過失,應自負5成責任,加上環保局已給付金的喪葬補助等,並有保險金200萬元,判環保局需賠償60萬精神慰撫金。

環保局表示,事發後第一時間就積極協助金員家屬處理其醫療事宜,包括工資補償、保險理賠,以及由清潔隊長協助募得地方人士捐款54萬2500元等;而金員亡故後,亦優先辦理撫卹作業,共計給付439萬3710元。

環保局說,事故發生前即已在金的所屬清潔隊循線收運的垃圾車上全數加裝護欄,以確保同仁執勤安全,其餘車種因執勤方式問題不加裝者,嚴格禁止同仁於車輛行進間站立於車後方,並已定期進行宣導要求,幹部亦不定期現場督導,惟事發時金員仍違規站立於垃圾車後方踏板,導致本次跌落事故。

環保局說,後來金員家屬提出國家賠償訴訟,經新北院判決應再賠償金員60萬元,環保局基於照顧清潔隊員及撫慰其家屬立場,將放棄上訴。